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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是猫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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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4: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真是好帖!收藏起来以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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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5: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又有问题:如果一家人都不在加拿大居住,但是一家人都报了海外收入,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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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07: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现在看,尽管你生活在月球,只要符合那些条件,也应该可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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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14: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今天上了一天班,没来得及看各位的帖子,直到朋友说很多人回帖了,赶紧上来看看.
不知道怎么说谢,要是在QQ上一定找得到作揖的表情,呵呵.
能吸引这么多大侠来,还真不容易,也说明这个问题多么具有争议性和关注度.我就不一一回复了,说的对的,我认真听取.
还没看帖子前,我也想了想朋友昨天跟我说的一些话,不属于你的不要去拿,属于你而你没有去拿的,老天会找个机会还给你的.
SUIPING和FCH等同学说的对,我该给税务局写封信,说出实情,这样不管我是否能拿到,我都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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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14: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Post by Ruibin;729479
至于入境交了税,就有点无辜了,确实不应该写那么多钱,我以前二次登陆也试过写多了金额,但跟海关的人解释是笔误后,他们也免了,毕竟一提到“交钱!”,俺就象割肉一样跳起来争辩了 ,不知道猫有没有争取过,呵呵~~~~
小女不才,做事很少反悔 ,填了就没想去改,老老实实交钱,就是心里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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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14: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Post by FCH;729538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这一段我的理解是,你或者你的配偶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永久性居民,受保护人士,或者在加拿大生活了18个月的临时性居民,他们是平行的句式,所以18个月是针对临时居民的
而我理解的FCH前面引述的那个例子是,夫妻双方有一个在加拿大交税了的,就有资格领牛奶金,不管孩子在哪里.权威说法还真只能问政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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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5: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回猫、小蜡等:

关于人不在加国,小孩能不能拿牛奶金,我以前发过帖子阐述过,现在贴上来,跟大师、FCH们分享:
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小孩不在加拿大,应不应该拿牛奶金?

我们先看看官方规定,要符合领取牛奶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

To get the CCTB, you must meet all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 you must live with the child, and the child must be under the age of 18;
  • you must be the person who i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care and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 This means you are responsible for such things as supervising the child's daily activities and needs, making sure the child's medical needs are met, and arranging for child care when necessary. If there is a female parent who lives with the child, we usually consider her to be this person. However, it could be the father, a grandparent, or a guardian.

  •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 you or you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must be a Canadian citizen, a permanent resident, a protected person, or a temporary resident who has lived in Canada for the previous 18 months.
字面上说的是 4 个条件,你必须 4 个条件都符合,才可以领取牛奶金/GST退税:
a、你必须与小孩一同居住,且小孩不超过 18 岁;
b、你必须是抚养小孩的首要责任人,通常情况下这个人是母亲,但父亲、祖父母、监护人也可;
c、你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难民、临时居民并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

a 的意思并没有说小孩一定要在加拿大,所以在小孩跟夫妻其中一方留在中国,也不违背这点规定;b 问题不大;

对 c 的 resident 的理解,我认为意思强调的是税务上的 resident,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税务居民,是正常报税的人士,才符合领取资格;只是短登不打算做税务居民不打算报税的人士是不符合申领资格的

至于 d,那句“18 个月前开始居住在加拿大”只是针对临时签证的人来说,跟我们正式移民无关,所以只要“你、或你的配偶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也就是合法持有枫叶卡或加国护照的就没问题……
结论是:
如果一家人长登并打算在加拿大居住,肯定可以申请牛奶金,按长登日申请;
如果夫妻双方短登过,一家人仍在中国但短登后有持续报税(海外收入),小孩可以申请牛奶金,按短登日申请;
如果夫妻一方在加国居住并有报税,另一方和小孩留在中国没报税,不可以拿牛奶金,因为小孩没跟报税那一方一起居住,跟非税务居民那一方住不能享受税务优惠;
如果夫妻双方短登过但都从没有报过税,肯定不符合拿牛奶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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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30 23: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果然是专家
Post by Ruibin;730770
回猫、小蜡等:

关于人不在加国,小孩能不能拿牛奶金,我以前发过帖子阐述过,现在贴上来,跟大师、FCH们分享:

结论是:
如果夫妻双方短登过,一家仍在中国但有报税(海外收入),小孩可以拿牛奶金;
因此我这次来才报税,就只能拿现在的,以前的都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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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23: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好帖收藏了~

一言以蔽之,不管人在哪儿,只要报税了(不论是在加拿大or海外),都可以领牛奶金,否则不应领取。

我觉得这样合理,交税了才有享受退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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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00: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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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01: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看到这里我好象也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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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03: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血没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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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Post by Ruibin;730770
回猫、小蜡等:

关于人不在加国,小孩能不能拿牛奶金,我以前发过帖子阐述过,现在贴上来,跟大师、FCH们分享:

结论是:
如果一家人长登并打算在加拿大居住,肯定可以申请牛奶金,按长登日申请;
如果夫妻双方短登过,一家人仍在中国但短登后有持续报税(海外收入),小孩可以申请牛奶金,按短登日申请;
如果夫妻一方在加国居住并有报税,另一方和小孩留在中国没报税,不可以拿牛奶金,因为小孩没跟报税那一方一起居住,跟非税务居民那一方住不能享受税务优惠;
如果夫妻双方短登过但都从没有报过税,肯定不符合拿牛奶金的条件;

总结的好。

我觉得,夫妻一方在加拿大,按照规定,另一方在中国,应该不符合“非税务居民”条件的呀,而且,如果小孩跟申请人不在一个地方,也不可以申请牛奶金的。所以,一方跟小孩在国内的情况,必须是国内方也得报税,并且以跟小孩一起生活的这一方作为申请人,才符合条件。不知道瑞大侠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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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09: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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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我是猫;730663
这一段我的理解是,你或者你的配偶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永久性居民,受保护人士,或者在加拿大生活了18个月的临时性居民,他们是平行的句式,所以18个月是针对临时居民的
而我理解的FCH前面引述的那个例子是,夫妻双方有一个在加拿大交税了的,就有资格领牛奶金,不管孩子在哪里.权威说法还真只能问政府拉

这一段的上面,还有一句: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很误导人,因为与下面那句重复呀

不过,看了瑞大虾的分析,这句话其实是说税务意义上的居民,那就可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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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1 11: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血的教训?向RUIBIN等大侠讨教

Post by FCH;731357
总结的好。

我觉得,夫妻一方在加拿大,按照规定,另一方在中国,应该不符合“非税务居民”条件的呀,而且,如果小孩跟申请人不在一个地方,也不可以申请牛奶金的。所以,一方跟小孩在国内的情况,必须是国内方也得报税,并且以跟小孩一起生活的这一方作为申请人,才符合条件。不知道瑞大侠的看法如何?
这个我同意你说的,我把我上面的内容改一下~~~
Post by FCH;731360
这一段的上面,还有一句: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很误导人,因为与下面那句重复呀

不过,看了瑞大虾的分析,这句话其实是说税务意义上的居民,那就可以理解了。
是的,税局文件里可以看到一些规律,就是但凡单用 resident 这个词,指的就是税务居民,不是指你移民身份那个永久居民;
但凡用 permanent resident 这个词组,才是指移民身份那个永久居民

所以他们列举的条件并非重复矛盾的,要拿牛奶金,你必须两个 resident 条件都符合:
c、你必须是加拿大 税务居民(resident)
d、你,或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 、难民、[从 18 个月前到现在居住在加拿大的]临时居民。

这样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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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 12: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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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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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 02: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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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头,就不能说详细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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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06: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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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13: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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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牛奶金还是要居住才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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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23: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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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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