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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霹雳油侠

[中国时事] 李庄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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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5: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律师≠正义,不过律师也≠非正义,所以也不能说律师完全和正义无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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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21: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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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9 10: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拍案惊奇:十六万律师挨了一大巴掌


文@金满楼

   “李庄案”一审宣判了,有期徒刑2年半。重庆打黑,大胆创新,严惩了“据说以眼神犯罪”的“黑律师”李庄,显示了无产阶级铁拳的巨大威力,不过,这个盛世奇案远远没有结束,事实上,这幕大戏才刚刚开始。

   重庆警方和检察院的速度令人惊叹:12月12日下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次日,重庆检方宣布实施逮捕;一星期后,新华社称,“李庄已被提起公诉”;两周后,案件开庭审理;从被拘押到宣判,时间离一个月还差4天,可以神速矣,可谓高效率矣。

    法学专家赵长青曾说过,“抓漏了一个人和错判了一个人,这两者相比较,后者的危害性要更大一些”。李庄的辩护律师说,“这么短的时间很难保证正常的调查取证。对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来说,感觉太仓促了。”

    由此,一起简单的伪证案,庭审长达16小时仍无法审结,这或许说明了点什么。更荒唐的是,控方被逼无奈扯嫖娼,回避和异地审理的数次请求统统被驳回;控辩审三方各说各话,任你舌吐莲花,判决我自为之;在关系到李庄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上,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质证,而与此对应的是,控方的八位证人全部在羁押之下;控方的理由是,“证人不愿意作证”……他们是真的不愿意还是控方涉嫌妨碍作证?

    重庆“打黑”,公检法三方联合办案,三家合一,自抓自审自判,自导自演自唱,就差取消公检法、改由“革委会”或者“军管会”行使其职能了。说句实话,“李庄案”实在看不出有什么确凿的证据,没看见什么“黑”律师,倒是看见一些受控的媒体在不断抹黑,诸如“黑律师”、“律师界的耻辱”等强烈倾向性的言语侮辱、诸如“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妓女式造谣短信,这些下作的手法,如果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定是别有用心的诽谤。
  
    不可否认,现阶段的中国律师存在各种问题,如过度逐利、暗盘交易等损害当事人权益及社会公义的不良甚至违法行为,但这不是“乱打”、“黑打”的理由与借口。律师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特殊职业,决不能以“律师要讲大局”、“律师要讲政治”借以抹杀其职业伦理及精神,为了追求短期的政治效应而伤害律师制度,这伤害的不仅仅是十六万律师,而是整个法律大厦的根基。

    不错,重庆“打黑”的确实现“司法独立”了,但他们的“独立”并没有逃出该地当局的划定的小圈圈。重庆经验如果推广到全国的话,必将引发一场新的文革,那些没有官家背景的私人业主、那些公检法司中不愿胡打的官员,还有那些因拆迁、上访、冤假错案、社会冲突而暴发群体事件的底层民众,他们都将在“打黑”的大旗下被打成黑心业主、涉黑官员和黑社会。

    开场总是容易而轻易的,但大戏已经上演,“参演的人”想全身而退,恐怕就没有那么轻松了。事实上,这个事情不好玩,等到玩不下去的时候,各方各面,直接当事人、政界、法律界、舆论界很可能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有时候我恶意的想,四川的地震可能或者的确是“天谴”,因为在西南那片土地上所发生的事情越来越匪夷所思,越来越让人难以容忍,从成都的“唐福珍惨案”到“李庄拍案惊奇”,无一不是挑战了民众的底线及法律的底线。

    事实上,“唐福珍惨案”的特征就在于,在强横的公权力面前,“民不畏死,官不畏民死”;而“李庄拍案惊奇”中,则是公权力可以设计一切、把持一切、操纵一切,法律与程序不过是他们任意玩弄的工具,正义与公民权利更是可以任意践踏的泥土与尘埃。在强者面前,李庄的名字叫弱者;法律的形象是顶个球;程序的实质是过场;舆论的代号叫强奸民意;而所谓“正义”,在部分人的眼里只不过是股沟下放出去的空气!

    一个在文革中遭受迫害的人,却在自己的独立王国中大唱红歌,这种人品和动机实在令人生疑;而文革式的“打黑”,很明显已经变成“黑打”,这所有的一切都显得如此的毛糙、如此的吊诡与反潮流,以至于人们不得不怀疑,重庆,这个曾经的陪都,究竟是要向红都发展,还是向丰都前进?我们拭目以待。

    历史不会说话,但历史一直在观察并记录着人世间每分每秒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即便当权者不畏天命、不畏人言,但可以确信的是,在多年以后,我们不会记得那些曾经风光无限的省部级、地厅级官员,但我们会记得孙志刚、会记得杨佳,会记得唐福珍,同样,我们也会记得李庄,他们并不是我们的亲人甚至完全不是直接利益相关者,但他们用自己的故事与苦难推动了整个公民社会的前进,他们的名字必将在中国进步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历史坐标。

    南京老太的“彭宇案”在中国人的道德大厦下掰下了一块基石,成都的“唐福珍惨案”令公民的家园撕裂了一道口子,上海的“杨佳”案给了执枪者一个带血的警示,瓮安、石首无一不是底层社会愤懑情绪的怒火喷薄,而律师李庄的被“黑打”,将令中国的法治走近悬崖并预示着现体制本身的自救机制已经在走向死亡,假以时日,整个社会及其民众包括当权者自己,都将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李庄案”上清脆而耻辱的法槌,敲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丧钟,一个不要法律和正义的社会,你还能对它有多大的指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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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9 10: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重庆的笑话越来越离谱了


2009年12月30日,重庆江北区法院审理李庄律师“伪证”案的最后十分钟,重庆的全国十佳公诉人么宁(女)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全场震惊!

轮到李庄第二轮辩论,他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刚才好象听到,公诉人说到什么什么嫖宿,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第二轮辩论,审判长宣布给五分钟。陈律师说本不想再发言了,现在只给一分钟够了。根据陈律师的回忆,他当时是这么说的,非常精彩:
“我原来对公诉人今天的印象很好,非常敬业、顽强、尽职地履行职务,思路清楚,表达清晰。体现了一种很好的素质。但是,你刚才这句话,降低了我对你的人格评价。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受检察长指派,出庭进行公诉履行职务,是一种职务行为,你怎样强词夺理我都认为是正常的。但是,你必须限于《起诉书》的范围、犯罪情节进行公诉。你怎么能利用公诉权,这样不负责任地散布庭审中根本没有出示过任何证据的话?这说明你今天指控完全输了。法律审判已经输光,你想进行道德审判。想通过进一步贬损李庄的人格来达到目的。这是一种很恶劣的公诉方法。这说明你已经黔驴技穷。你怎么会说出这么“差”的话来?!这确实令人十分遗憾!我的话完了,谢谢法庭!”

这位公诉人这样说时,李庄的爱人、兄弟、妹妹等都在法庭上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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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3: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律师不是顺民
文章提交者:天上的虫子 加帖在 律师之窗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由李庄案引发法律界、律师界的集体抗议和社会各界的热议还在继续,现在无论是支持的一方还是反对的一方都处在树欲静而不止的状态。相信这场抗争和争议不会因为李庄案法律程序上的结束而结束。
  
  在这场抗议和争论中,在支持李庄有罪的声音中,总能听到久远而熟悉的声音,在这场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运动中,你李庄只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不能乱说乱动,否则就是大逆不道。革命人民不仅要在法律上置你死地,还要在道德上将你批臭、批烂,让你永世不得翻身。革命人民说到做到,将××进行到底。
  
  作为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对这样的声音非常熟悉,因为我们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声中长大的。作为一名职业的法律人,对这种声音的渊源似乎还有另外的一种熟悉。去过看守所和监狱以及劳改、劳教场所的人都知道,被监管的人无论大事小事,甚至站着坐下、坐着起立都要先说“报告政府”,下面才能说正文。这就是在我们的这个国度中有罪的人和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应得的礼遇,总之只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不能乱说乱动。当然,这种逻辑不是今天才有、昨天才有,说起来也是源远流长,根深蒂固了,并且多少年来一直都是司法活动的内在逻辑。
  
  在这种习惯的逻辑作用下,律师的地位和身份就显得非常尴尬,因为你总是在替坏人说话,替有罪的人或被认定为有罪的人辩护,原本就是大逆不道。简单的推论就可以得出律师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所以也只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不能乱说乱动。所以,也就有了律师的三难,也就有了对李庄案的从重、从快的审判。
  
  从李庄案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李庄其担任龚刚模辩护律师过程中有两点是大逆不道的,一是以刑讯逼供为突破口,其二是以当庭离庭为要挟,并授意龚刚模及其家属坚决不同意更换辩护人,使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这其中无论是李庄律师还是龚刚模及其家属都严重违反了“只能规规矩矩、老老实实,不能乱说乱动”的基本要求,而后随着龚刚模“拨乱反正”的立功表演,李庄的辩护导演和表演彻底失败,获得今日之下场,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但律师不是传说中和想象中的顺民,也不可以是传说和想象中的顺民,否则当事人聘请律师还有什么价值和意义?
  
  艾伦•德肖维茨,美国当代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成功代理过许多重大案件,包括辛普森案、泰森案、五大楼秘密文件案、克林顿总统弹劾案和美国总统大选案等著名案件。德肖维茨曾经说过:“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就如大部分的情况下,他们的职责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无法或者不愿去反对那些不当获得的事实,就是失职。”
  
  艾伦•德肖维茨还说:“就一个辩方律师的伦理而言,他应当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他们不能够有其他的打算。他们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
  
  艾伦•德肖维茨所说的就是律师这个职业的内在的要求,也是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内在的追求,当然也是律师职业的基本操守。从这个角度看来,李庄做的一点都不过分,也更谈不上违法。遗憾的是李庄不在美国,而在中国,在中国的重庆。“德肖维茨定律”在中国不适用,在重庆就更不适用了,因为“德肖维茨定律”只在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适用。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中国最终必然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以法治国(注:不是依法治国)也是中国未来发展别无选择的选择。健全的法治,必须经得起律师代表利益各方,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体制进行“肆无忌惮”的挑刺、凌辱甚至破坏,只有这样中国的“法治”才能长大成人,而不总是用大棒子吓唬人。
  
  一部可以被律师和大众“鸡蛋里面找骨头”式挑刺的法律绝对不是好的法律,真正的法治是要经得起任何的对抗和对立的考验。现在我们的政府以及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半点的对抗和不顺都忍受不了,逼着律师当顺民,律师除了与他们同心同德或同流合污,别无他路可走,这还谈什么法治和以法治国?
  
  律师不是顺民,也不应该是顺民,强迫律师当顺民与逼良为娼别无二样。无论是中国,还是重庆,法治总是早晚的事,但前提是:律师再不是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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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0: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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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3: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政府霸道惯了。李庄肯定一头屎,进去几年是少不了的!

法律在中国,只是一种传说。

但另一方面一一李庄也决非善类。活该!


土著狼 发表于 2010-1-6 04:25




今天二审了

李庄主动以栽一一果真一头屎

我咋那么会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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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15: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为止,依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李庄有罪。
法院手里,只是有一堆乱七八糟的证词,
犹如群口相声。

李庄给法院下了个套,看法院钻不钻。
不论法院怎么判,
重庆已经输了,薄少爷的仕途到此为止。限于他的智商,薄少爷的中南海之梦,破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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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3 15: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东西?!一个穿着开裆裤的傻瓜蛋,居然想问镐京的鼎有多少斤,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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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8: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庄认罪的真正原因是要将自己化做耻辱柱上的钉子(zt)




李庄二审,有一种情况对重庆当局最为有利。是什么情况?对主政者,对公检法,对法学家,都很有利,这种情况一旦出现,重庆当局必然招致全国铺天盖地的赞誉。是什么情况?
      
        就是二审经过仔细审查,依据事实与法律,宣布李庄无罪,当庭释放。如此一来,备受质疑的打黑其实是无比正当的,因为重庆有如此开明如此独立的司法。
   
        简言之,就是重庆方面完全可能从泥潭里抽身,但是,李庄不允许!

        李庄案不是普通的案件,它有着重大的意义,所以,通常案件可以知错则改、亡羊补牢。李庄案不行,它是一个标志,有人必须钉在耻辱柱上!这些人,他们当然不愿意遗臭万年,他们必然想跑。怎么才能抓住他们?

        只有李庄!李庄认罪,将自己化作钉子,将这些跳梁小丑死死地钉在了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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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8: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霹雳油侠 于 2010-2-5 18:12 编辑

转贴]李庄最后陈辞暗藏惊天玄机



我们先来看下李庄法庭最后陈辞: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
   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 
     对比《水浒传》中梁山为了拉卢俊义入伙,“智多星”吴用和宋江便生出一段“吴用智赚玉麒麟”的故事,利用卢俊义正为躲避“血光之灾”的惶恐心理,口占四句卦歌:
  
 
    芦花丛中一扁舟,
        俊杰俄从此地游。 
    义士若能知此理,
        反躬难逃可无忧。
  
  
    暗藏“卢俊义反”四字,广为传播。结果,成了官府治罪的证据,终于把卢俊义“逼”上了梁山。庐剧《无双缘》中,双写也以藏头诗表明心志:“早妆未罢暗凝眉,迎户愁看紫燕飞,无力回天春已老,双栖画栋不如归。”暗藏“早迎无双”四字。
  
=============================================================
  
  
   可以清楚的发现,李庄的六条最后陈词首字串联起来为:
  
    
  “被比认罪缓刑”,即为“被逼认罪,缓刑”——被逼认罪,才能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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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8: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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