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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事] 李庄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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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05: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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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08: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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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5: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鸟的大哥呀。是个律师,眼下在重庆,不知道要判几年呢。






顺便说一句,在温哥华,我已经认识了两个与小鸟同名同姓一字不差的留学生,年纪也差不多,都是男的,
真够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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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5: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鸟的大哥呀。是个律师,眼下在重庆,不知道要判几年呢。






顺便说一句,在温哥华,我已经认识了两个与小鸟同名同姓一字不差的留学生,年纪也差不多,都是男的,
真够奇怪的。 ...
霹雳油侠 发表于 2010-1-3 15:10
他娘的,你个死虾崽,拿我开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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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5: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反应呢?
筒子们啊,
我们人在加拿大,但是要时时关注祖国。

李庄要被判刑,霹某认为,这是中国的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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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5: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啥情况啊,发个广告进来啊!

没准筒子们都不知道啥事情,不知道说啥好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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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5: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2009年11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

    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

    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庄当庭提出5项申请

    庭审一开始,李庄就提出:“申请江北区法院、江北区检察院所有人员回避。”“因为我在接手这个案件以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且在看守所和民警发生过激烈的争吵。”

    审判长答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均没有整体回避的法律依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地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无需移交外地审理。被告人李庄提出申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李庄说:“那么我继续申请审判长个人回避。”李庄表示要对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8人分别申请回避,合议庭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关于回避的规定,予以驳回。

    李庄又申请“公诉人回避”,审判长询问理由。李庄挥着手里的纸,大声说:“申请是我的权利,至于理由是什么、成不成立要检察院说,你审判员现在应该立刻敲槌、休庭!”

    当被其辩护律师出声提醒“你不要指挥法庭”后,李庄又放低声音说:“我是请求,请求。对不起,我有点激动,请审判员原谅。”

    李庄一再宣称:“不答应申请,我就一个字不说。”

    李庄当庭提出的5项申请是:对龚刚模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龚刚模、马晓军等8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录像录音证据;将本案移交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延期审理本案。

    审判长答复说:法庭已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身体健康进行了鉴定,也已送达辩护人;法庭已向8名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已有书面证言属实。

    对于李庄多次提出的“会见中是否有录音录像”问题,审判长答复李庄:“法院已于12月25日到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看守所答复江北区法院,其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该录像。法庭已向被告人辩护律师告知、并出具了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因此告知你,没有你所说的录音录像。”

    后两项申请“于法无据,予以驳回”后,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面对公诉人询问的三个问题,李庄一声不吭。

    直到休庭后,李庄改变主意,向审判长提出愿意回答公诉人和自己代理律师的提问。

    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成庭上焦点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作伪证的关键,也是庭审焦点。

    在法庭上,李庄多次提到“龚刚模被吊了8天8夜”、“大小便失禁”。

    对此,公诉方当庭提供了一组证人证言和数十页的龚刚模健康检查记录。

    重庆市南川看守所的3名狱医证言证明,他们每天对犯人进行巡诊,在6月收押至8月移交为止,龚刚模“除了一开始进来时血压有点偏高,没有发现过伤情”。对此,李庄予以承认,但指称“龚刚模应该是在江北区看守所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

    而公诉方提供的江北区看守所负责讯问的民警证言证明:“讯问都是依法进行的,没有刑讯逼供。”狱医证言也证明,每日巡查中没有发现龚刚模有被刑讯逼供的现象。

    同时,讯问龚刚模的民警证言证明:“每次讯问最长不超过7小时,中途会让被讯问人休息。讯问室也有24小时热水,被讯问人可以淋浴。讯问室有床垫,被讯问人可以睡觉。”

    公诉人提供的龚刚模本人的证言也称:“我没有被刑讯逼供过。”

    对此,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该民警本人就有可能刑讯逼供,他的证言采信效力较低。

    公诉人随即指出:“当时在场的就是讯问民警和龚刚模本人,如果他们的证言都不可信,那谁的证言可信?”

    据重庆法医验伤所12月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所致擦伤后遗留。

    李庄及其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这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刑讯逼供过。

    对此,公诉方表示,这并不能表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过。

    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多名证人均称,李庄曾提出想办法让警察作证龚刚模曾被刑讯逼供过,并称为此花几百万元都值。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合法

    庭上,公诉方举证中,李庄助手马晓军的证言引人关注。

    在听到马晓军的证言前,李庄多次当庭说:“马晓军是我的助手,他一句话也没有说,什么事都是我叫他去做的,他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应该立刻释放他!”

    对于龚刚模涉及“6·3”枪杀李明航一案,马晓军的证言说:“李庄在会见中告诉龚刚模说,他们问你给没给李明航妻子的电话?你就说,是你打完电话,把手机甩在沙发上,是樊奇杭他们自己拿去看的。”

    与李庄接触过的龚刚模亲属龚刚华也有证言说:“李庄会见完龚刚模后,有一次我和他单独谈,李庄说20万元代理费太低了,要加钱。我伸出左手比画了一下,李庄说:‘是不是100万元?’我后来就让龚云飞去准备100万元了。”

    对马晓军、龚刚华、龚云飞、重庆律师吴家友等人的证词,被告人律师对“证人证言记录地点在看守所”提出异议,指出:“怎么把证人抓起来?”

    对此,公诉人称:“上述证人涉嫌其他犯罪。”

    对于龚刚模举报称李庄诱导、唆使他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他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他推脱罪责,李庄的辩护律师认为:“龚刚模一个普通人,怎么知道这是违法?还作证言?这一定是哪个法律程度不高的民警写的。”

    对此,公诉人反驳:“龚刚模作为一个普通人,并不知道哪些是违法哪些不是,这正说明了这份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公诉人在发表公诉人意见时说:“李庄在会见中,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的供述笔录,诱导并唆使其翻供,编造并不存在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这是一种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而李庄背离了这一要求,李庄帮助龚刚模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针对案件事实所做的新的供述,由于司法机关侦办及时,尽管这种新的供述还没有在法庭上呈现出来,但不影响对李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的总体评价。李庄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10多年的律师,深知自己的行为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和影响。

    “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之一,但李庄知法犯法,已经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辩护人行为准则,远远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的界限,走向了反面。”

    庭审从2009年12月30日9:10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凌晨1:03,激辩16小时。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本报重庆12月31日凌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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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5: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大段引用公诉人最后的话,是不是也应该引用下辩护律师的当庭陈词?

陈有西律师李庄案庭辩片语录  网址: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 ... f715&user=10420


     今天这个案件,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李庄。是中国律师基本权利的一个缩影。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今天也套用一下:“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请求法庭支持我们这样的呼声!
                                                      ----第一轮辩论


    如果这样依法执业的律师可以送上法庭判掉,那么中国刑事辩护将进一步倒退,刑事律师将进一步畏惧刑事法庭,最后就是导致大量的刑事被告得不到负责的、高质量的辩护,冤假错案必将更多产生,刑事法庭上只有强权的影子而不会有法治的光辉。
                                                      ---第一轮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李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被指手划脚,引起冲突后,违法的却抓了合法的。他因为自己认真负责的执业行为,被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所有的所谓“犯罪行为”,则全是为了查明他的案情,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护这个举报人的应有权益。这是一个现代版的《农夫与蛇》,这真是一个哭笑不得的悲剧,体现了当前中国的一种法治乱象,一种特定时期的中国法治西洋镜。这是对刚修订的《律师法》的一记响亮耳光!
                                                        ---第一轮辩论


    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今天的庭审太想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但是做得太明显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离不开李庄这样公权机关讨厌的律师。是他们帮助法庭把住了质量关。揭露了刑讯逼供,防止了冤假错案。中国刑事法庭上,敢于负责进行真辩的好律师已经不多了。大律师、名律师都已经远离。如果真要把这样一个好律师判掉,将来谁会到刑事法庭上来真辩?最后只有只收钱不办事、配合公权力演戏的所谓的律师。
                                                        ----第二轮辩论


    本案的起因,可以用一个俗语来概括:秀才碰到兵,有理讲不清。一些公权机关长期来的特权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基本概念的误解,发展到极致,就是违法当自然,合法被刁难,结果违法的可以抓合法的。
                                                         ----第二轮辩论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
                                                        -----开篇陈辞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第一轮辩论


     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如果法庭不能保持独立和理性,听从于某些法外力量的操控,真把李庄判了,那留给历史的,会是一个难以抹去的法治伤疤。
                                                          -----第二轮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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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5: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总结一下嘛。。。。

不能总走极端,要么一句话不说,就甩个问题,要么就来这么两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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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6: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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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6: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村子么?李庄、张庄,地道战里那个叫啥庄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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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6: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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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6: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村子么?李庄、张庄,地道战里那个叫啥庄来者?
一杯清茶 发表于 2010-1-3 16:16



叫:

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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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6: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讲了问题,就要讲清楚。

这才是霹雳应该有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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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3 16: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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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7: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想粪青了?

奉劝你一句

我看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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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8: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瞎想:人外有人...牛人遇上了牛头,所以后果很严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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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00: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整个儿没看懂。。。看来我的智商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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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04: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政府霸道惯了。李庄肯定一头屎,进去几年是少不了的!

法律在中国,只是一种传说。

但另一方面一一李庄也决非善类。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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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11: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狼打住,
律师,与正义无关。
如果一个律师整天为正义而忙乎,
那么,
他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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