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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问答] 提问:海外资产申报 T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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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10: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登陆第二年,需要申报海外资产了。穷技,就一套青岛的自住房,出租了,还有一点钱,在国内做了一点点投资,租金+投资收益,还不够还贷款,最后卖了房子,还亏了1万人民币。

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在任何时间在出售primary residence都要申报,因为不涉及交税,所以申报了,没问题。

让我困惑的就是海外资产到底要不要申报,因为房子是在2016年4月份卖掉的,卖掉以后,房款在国内放了2个多月,先后让亲友帮忙汇款到加拿大了。我申报的自住房的销售房款,和我汇入加拿大的钱是对得起来的。房款在国内2个多月,有10几20块人民币的利息。

我看了T1135 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是海外收入申报,并不是海外资产申报。也就是说我在2016年海外收入,也就是这10几20块的人民币利息收入。

所以我认为,我是不用提交T1135表的,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因为我是分三笔把钱汇进来的,每笔都超过1万加元了,银行肯定会向CRA申报。不知道不提交T1135有没有问题?

恳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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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3 10: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我在卖掉国内的房子以后,钱进来了,我才在加拿大买的房,所以国内那个房子是货真价实的primary residence,capital gain of primary residence应该是不能算在T1135里的吧?况且,算总账,我那个房子确实是亏钱的,是有capital los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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