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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mjin

[9/1程序] [如何理解614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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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07: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筒子们觉得好像是法官和CIC不公平, 其实筒子们一直就被大忽悠们误导着, 就是没有被律师告知判决书的实情。 加拿大法官们的自始至终的判决都是一致的,只是这些判决的结果没有被正确的解释给筒子们。从上面的解读可以看出, 614的判决是输掉了90%的部分, 赢了最多10%, 这样一个几乎是全输的判决, 竟让被解释成 100%的胜利,用海市蜃楼一样的前景,让更多的人加入和掏钱,而且还有一些帮凶, 谁提出质疑,就被谩骂,删贴,封ID,  可以推测没有利益驱使是不会这么干的。 从目前的结果看, CIC赢了 ,律师们都腰包都鼓了,中介方获得的赞助费多了, 唯有广大不明真相的诉讼申请人,输了官司,损失时间和金钱, 却什么也没有得到。 对广大筒子们来说, 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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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09: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顶这个帖子。不管怎样,楼主好费心啊,虽然跟自己没一毛钱关系,就为了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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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09: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其实就是任何事情都是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这样才能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只是黑箱操作话,就很难保证不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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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10: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版虽然经常给人冷言冷语的样子,但的确是最清醒的。鼓励诉讼争取权利是没有错的,但鼓励盲目诉讼甚至心知肚明还把人往里推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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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3 20: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没有直接为liang以外的6百多人给出判决,而是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不清楚延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而其他起诉人认为有希望,是基于大家都知道延误的原因在于CIC而不是个人,所以就这点而言,其他人都和liang一样是被cic不合理延误,就是case by case 来也有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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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01: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金,被切申请人和CIC的斗争就是在讨价还价,所谓的614判决书还没到最后的阶段。最后会不会有妥协的情况出现还不知道。

你在这里花力气一字一句的翻译理解,本身没错;
但你一直在翻译理解CIC抛出的“狠话”,然后告诉被切的申请人“结果就这样儿了,大家别抱希望了”。。。这就不恰当了!!!诶,人家被切的苦主还在还价诶,你这么着急把CIC的鸡毛当令箭干嘛?

你要做的,不是替黑心商家翻译他们的霸王条款,不是告诉消费者“你们没戏了、你们是冤大头”;而是替维权的消费者指条明路,把你翻译霸王条款的力气花到帮助消费者出谋划策上头。

这事还没水落石出,拜托你别忙着当判官,忙着当CIC代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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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02: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jin 于 2012-12-24 02:20 编辑
法官没有直接为liang以外的6百多人给出判决,而是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不清楚延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而其他起诉人认为有希望,是基于大家都知道延误的原因在于CIC而不是个人,所以就这点而言,其他人都和liang一样是被cic不合理延误,就是case by case 来也有赢的可能。
lovetotal 发表于 2012-12-23 20:00

理解错误。 我再把第49条判决贴过来
[49]
I therefore find that Mr. Liang is entitled to an order of mandamus.  With respect to the 670 other pre-C50 applicants, the Court has no evidence before it with respect to the factors unique to each particular application which may account for the delay.  Part or all of the delay may be attributable to the conduct of the applicant or a third party over whom the government had no control.  Thus, each case must be determin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and with the exception of Mr. Liang, I make no finding save that in respect of the remaining pre-C50 applicants, a prima facie case of delay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the Ministerial Instructions, in light of section 120 of the Budget Implementation Act, 2008, above, do not constitute a satisfactory justification for that delay.


看看红字是如何用词的,翻译过来就是“对于670个的案子,部分的的延误或全部延误可能是由于申请人或政府不能控制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  “对这种延误,部长指令不能给出一个令人满意合理的理由”。


法官的判决里可没赞同“你们大家都知道的原因”, 甚至相反,认为延误可能是由申请人或第三方造成的。 部长指令并不能解释这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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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02: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jin 于 2012-12-24 02:29 编辑
老金,被切申请人和CIC的斗争就是在讨价还价,所谓的614判决书还没到最后的阶段。最后会不会有妥协的情况出现还不知道。

你在这里花力气一字一句的翻译理解,本身没错;
但你一直在翻译理解CIC抛出的“狠话”,然后 ...
Ruibin 发表于 2012-12-24 01:44

我只是帮助筒子们正确理解判决书, 让他们根据正确的信息来做判断,而不是被误导着。 想45楼那位筒子, 对判决书的理解就是错的, 怎么做判断? 那不只能当别人案板上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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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4 1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jin 于 2012-12-24 13:37 编辑

筒子们对法律文件一定要仔细看原本,而且要理解才行,否则其他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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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22: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说法官认定这部分人的延误是CIC造成的,正因他不确定所以才主张每个个案具体分析,而6百多人是不怕case by case的,因为91被切的都是等了四五年一直没人理睬,原因与liang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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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23: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如果有选择或是不是逼上移民绝路,大家又何尝会打官司?还记得我当初是在4月1曰加入的,当时刚收到退案的消息,要知道我是06年底递的香港,自已一家和在加的亲人们等了多久啊?所以知道可以打官司就马上加入了,当时还有许多移友在谈论赢率与钱等问题。我的想法很简单,就是尽可尽的努力,至于几千元费用难道还抵不上耗费的时间和心情?至于后面还不断加人的做法我也不赞同,但我理解后加者的心情,和我是一样的,即使那怕只有一点点希望也想去努力,而官司可能是最后的救命稻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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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0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jin 于 2012-12-25 01:54 编辑
我没有说法官认定这部分人的延误是CIC造成的,正因他不确定所以才主张每个个案具体分析,而6百多人是不怕case by case的,因为91被切的都是等了四五年一直没人理睬,原因与liang是一样的。 ...
lovetotal 发表于 2012-12-24 22:55

法律就是法律, 不是以个人的感情为转移的。 614的判决其实就是把670个案子放在了C38的管辖范围,因为这670个案子没用从614判决中获得任何法律的保证。12月10日的一个印度人案子的判决, 已经把你单独诉讼这条路堵死了。  
获得正确的信息,才能知道是否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以及是否成功的可能性, 否则就是给别人送钱了,而自己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得不到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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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02: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个案子通过不同的组合还能继续衍生出很多个诉讼出来, 还能再榨很多诉讼费进来, 估计不会让诉讼这么轻易的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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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2: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ewaye 于 2012-12-25 12:16 编辑

有人说614时已有判决。事实上,614的判决只涉及明确梁东一人--“I therefore find(判决) that Mr. Liang is entitled to an order of mandamus.”,
---with the exception of Mr. Liang, I make no finding (判决)save(除了) that...除了梁,我不作判决,除了判决延误成立,而部长指示不能合理说明延误。  而有前面法官也指出““对于670个的案子,部分的的延误或全部延误可能是由于申请人或政府不能控制的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 而发布训令的要素之一首先要明确责任,责任不清,CIC 不OWE THIS OBLIGATION。

注意这段结论里的find和finding,不是平常意义上的“发现”,而是判决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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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2: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jin 于 2012-12-25 12:29 编辑

很多当事人就是不明白这里的玄机, 律师就是不给真实的解释,把liang 的案子当成诱饵, 吸引很多人来上钩, 直到现在那些各类group 还在 open 招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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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7 10: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amjin 于 2012-12-27 10:22 编辑

一个官司,现在要吃第二遍了。还是635这些人,要再打一次诉讼,真能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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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21: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eewaye 于 2012-12-27 21:51 编辑

TIM最大的败笔就是选人不当,用LIANG做代表案例,虽然有较大概率得到有利判决,但其代表性不足以让600多位被切的applicants得到同样的ORDER。DOJ的Anderson得以利用这一漏洞,让法律层次低于C38的Protocol形同废纸。2013年1月的HEREING TIM选择退出,对1月的关于C38的合法性的诉讼,有如隔靴搔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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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02: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635 人的class action 的诉讼,法庭是否受理还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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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0 16: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筒子们也要注意了,下面接着打的官司的性质,不是一般意义上诉讼, 而很可能只是加拿大法律上叫“ leave  and  judicial review"性质的。这个目的是监督政府或仲裁机构在做裁决时,是否按照法律来办的,有点类似国内的”行政复议“,但只是对形式的审查,而不是对实体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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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1 02: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leave  and  judicial review "分两步:
第一步是向法庭申请 leave 。

第二步才是 judicial  review.

如果第一步法庭就驳回了, 也就没有第二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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