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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程序] 棘手的问题,谁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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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1: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04月在A公司工作,到2002.07月调转到B公司,这两个公司都是属于一个集团的,人事关系由集团的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现在A公司更改为C,当然A公司的公章也被收回了。但我现在保留有原来在A的工作合同,也有现在工作的公司(B)的工作合同。
现在的问题:
1)在递表时是否需要以前工作过的所有的公司都必须提供合同公证和推荐信,如果是,我工作的A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无法盖公章。
2)如果盖更名后C公司的章,由于集团的人事部门是一个,我的两封推荐信提供的联系人也将是一个,这样会不会引起移民官的怀疑?
3)第一份工作可否只提供合同,不提供推荐信,因为第一份工作的推荐信和盖章实在是麻烦。或由集团公司出一个证明,证明这两个公司为一个集团所有,第一个公司不存在了,我当时只是集团内部调动。

[ 本帖最后由 ylh2917 于 2009-1-12 2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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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09: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事写信解释清楚。
实话实说,有一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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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2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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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05: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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