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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事] 国家税务总局:买卖虚拟货币将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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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0: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华网10月30日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来源:中国证券报)

  卖虚拟货币税率固定为20%
  另据京华时报10月30日报道 昨天记者致电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北京地税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办法。
  据介绍,目前北京地税局尚未开始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该局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应该对此加强管理。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公布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要求,北京地税局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操作办法。(记者赵鹏)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朱宇) 【已有1569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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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10: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回帖)
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亏老先生下手!

伐木小舟,求雨沙丘,拈花铁树苦相守,空自等候。兰花蕊中蜂蜜求,幼苗拔出塑根雕,种子生芽即秋收,给本少爷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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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买了张点卡,然后上游戏叫卖换金币
再然后我得到了1300G,再然后我M税务局局长的小号“税务局仓库一”告诉他,我刚卖了张点卡,得1300G现将税款260G汇到您仓库号上OK?局长曰:很好,会计,给他记DKP!于是乎我满心欢喜的屁颠屁颠的去打战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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