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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籍认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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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15 06: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拿大自1977年2月15日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容许国民可同时拥有他国公民的身份。

  这个时间因素很值得注意,因为在该日期前取得加拿大籍或另一国籍的人,很多今天仍然健在,他们的国籍如何判定,是一个有必要弄清楚的问题。在碰上双重国籍问题而须作出研判时,时间和地点的因素至关重要。


  时间因素:
  特定个案适用什么法律,视乎对国籍资格(公民身份)造成影响的事情,它发生的那一刻,正行用的是什么法律。这个一般原则表示,要注意取得加拿大籍或其他国籍的那一刻,相关国家当时的相关法律有何规定。

  由与被认定为某国公民,除了因为本人出生地点或因为本人主动申请归化入籍外,也可以因为父母、祖父母、甚至配偶的年生地等相关因素,因此要判定国籍问题有时可能要追查到祖父母出生时的适用法律,其纠葛之繁复可以想见。

  再以加拿大在四分之一个世纪修法前的情况来说,在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五日前,加拿大不承认双重国籍,当是时,一名加国公民要是获取其他国籍,即相当于自动放弃其原有的加拿大籍。但在此同时,当时的法律也提供更多的途径可取得或放弃加拿大籍。

  在当天之前获取另一国公民身分的加拿大人,应该查证一下自己是否仍然具备加国公民资格。可向就近的公民暨移民局地区查询中心(Call Centre)询问。

  由于各国的国籍认定法令各不相同,要查究自己是否被认定为另一国家的公民,必须向相关各国逐一查问,而且有可能要提供相当详尽的个人资料,包括出生时间地点、父母的公民背景、个人移民历程,甚至是父母、祖父母、配偶的同类资料。


  时空因素:
  就是双重国籍持有者当下身处于哪一国而且入境时被认定为该国公民,就可能要完全受到该国法律管束。比如一名已取得加拿大籍的中国大陆移民,要是回去原居地时持大陆护照入境,由于中国大陆不承认双重国籍,那么无可避免就会被认定为大陆公民,发生什么状况- -比如受到政治迫害,都不可能受到加拿大领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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