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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angyl

[旅游知识] 旅游天地――***旅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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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09: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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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全攻略  

  准备阶段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旅行的大致时间、地点。然后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途经地段的海拔、气候、民族分布、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居住条件以及流行病状况等。不同的地区在各方面的差别很大。比如在炎热的七月,青海鸟岛或天山天池早晚的气温也相当低,在高海拔的内陆地区昼夜温差更大,有时一天仿佛经历四季。这种差别还反映在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如果在这方面具备了丰富的知识,不仅可以避免因违反当地禁忌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增加旅行的人文色彩,使其更有意义。

  具体日程安排

  日程安排一定要详细,包括交通工具的选择,开出、到达时间,游览时间的长短等。制定计划要做到点面兼顾,能游到的地方尽量安排,但也要避轻就重。还要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和一些不可预知的突发情况,留出必要的时间来,这样才能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尤其要了解可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时刻表以及在各地方上的特例。例如在南疆的某些地区长途车周日停开;在川西有些公路是单行线,每天只允许通过驶向同一方向的汽车,第二天再交换方向行驶。熟悉了这些情况,安排行程时才不会延误行期。

  旅行路线的季节因素也不能不考虑,像云、贵、川地区的公路在夏季经常会因为塌方而造成断路,西藏和新疆的几条主要公路在冬天常常会被大雪封住。

  获取旅游信息

  气象、地理方面的知识可以从地图册中获取。

  人文及其他方面的特殊知识可通过阅读专门的旅游手册或旅游杂志获得。

  向有自助游经验的朋友请教。

  准备长途旅行的“背包族"最好去图书馆或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千万别怕麻烦,磨刀不误砍柴工。

  计划书面化

  当你把全部计划作好以后,已经神游了一遍,这时再把头脑中的计划书面化,以便实施起来按部就班,有条有理。当然,书面计划在实际运用中可灵活调整,但计划在旅行前,玩起来才更加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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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09: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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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港旅游须知  

    参加旅游团赴港 参加旅游团去香港的旅游者因护照、出境卡和签证均由承办旅行社代办,无须自己操办。 参加旅游团之前需去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办理如下手续:

  1. 报告: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近期正面免冠大1寸照片若干张到国内有关旅行社及报名点报名,填写一式三份《中国公民出国旅行申请表》(赴香港旅游的应填写一式五份的《参加“香港旅行团”申请表》)后交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如健康不良、行动不便或孕妇均不宜参加旅游团。

    2. 审核: 申请人将所在单位签署了意见的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交回报名点,由国内承办旅游社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护照、出境卡和签证。

    3. 通知: 签证手续办妥后,由承办单位尽快将成行的时间通知旅行者,旅游者应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注射免疫针。旅游团将于出发前召开座谈会,宣布行程安排及有关事项。

    4.申请未获准: 如申请人因证件未获准或被拒签,承办旅游社即通知旅游者并同时通知境外机构,在所交款内扣除一定手续费后,余款退回委托人。 不予办理对象: 旅行社业务人员对向往去海外旅游而又遇难题者会尽力帮助你实现愿望。 但有下列情形,公安部门将不容许其出国:一 :正在服刑及劳教的各类人员;二 :在法院没有结案的民事案件的涉及人员; 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嫌疑人;四 :出国后将给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形成危害和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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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09: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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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入境必备的手续  

  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会议今天(11月22日)下午在此间宣布关于公安出入境管理的6项重大改革措施,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和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关于出境事由的证明,《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实施细则》还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关于入境,《实施细则》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实施细则》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实施细则》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公安部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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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09: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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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可拒交的"冤枉钱"

    每次旅游,你是否都因为受到某些人“勒索”而缴纳了不少“冤枉钱”;你是否曾经呼天(尽管天不应)喊地(尽管地不灵)而使得自己丧失了一次投诉的良机。

  现在你不用怕了,因为有了她…… 财政部门的国家计委最近公布了必须取消的收费项目,其中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项目有:

  铁路部门:车费附加费;标签服务费;窗口预订票费;列车卧铺服务费;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加挂服务费;加挂车补卧铺服务费;货物安全押运费;剪票费;软座修车费;旅客提前进站费;站台开水费;候车服务费;站内厕所收费;客票座号费;列车开水费;中转签字费;卧铺消费费;危险品检查费;车座椅维修费;茶座治安费;列车超员登记费;列车加铺费;列车边座费。

  水运部门:客轮旅客洗澡费;客轮旅客卧铺加价费;客轮甲板观光费;发售船票窗口的订票费;送票费、售票服务费、趸船旅客候船费;码头趸船补票手续费;取的治安费;水运客运服务费;水运售票手续费;水运保险费;水运售票手续费;水运客票价外保险费;水运预约订票费;船舶过闸附加费。

  民航部门:补票手续费;旅客定座单费;强行打包收费;机场洗手间卫生费;机场安全检查费;预订机票费;出售联程或回程机票收取的手续费;在安全检查中对交运行李加封或封包收取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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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09: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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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在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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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0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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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须知  

    停办乘机手续:旅客必须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限身份证件按时办理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票等乘机手续。承运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

  变更客票:旅客购票后,如欲改变航班、日期、航位等级,必须在原指定的航班起飞前两天提出,并只能变更一次。

  定座:旅客可向有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预定。已定妥国际或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出售时限办理购票手续。如未能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

    已定妥续程或回程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如在上机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应最迟在班机起飞前72小时对所定座位予以再证实,否则所定座位将自动取消。

  儿童票:十二岁已下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67%付费。未满两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

  机场费:每一个从中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均要收取机场建设费人民币90元。对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及1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费。 

  计重免费行李:头等舱客位乘客:40公斤;商务客位乘客:30公斤经济客位乘客;经济客位乘客:20公斤

  随身携带物品:除记重免费行李额外,每位旅客还可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雨伞一件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或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读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品、婴儿摇篮一个、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椅或一副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不准做行李运输的物品: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反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交通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

  航班延误及取消膳宿:由于机务的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 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按照国际通常做法,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由于非承运人的原因,其膳食费均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食服务。

  行李赔偿:旅客行李全部或部分丢失时,有承运人按丢失行李的实际价值及有关规定赔偿。每公斤行李高赔偿金额不超过40元;如果旅客已输入行李声名人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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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09: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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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见《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第三条)应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九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后者做出介入决策后,有关地方要协助配合其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在伤亡人员确定无误后,有关组团旅行社应及时通知海外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

  第十一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

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书”,防部分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第十二条 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报告单位要协助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赔偿;协助保险公司办理购买入境旅游保险者的保险赔偿。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要和责任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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