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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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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0: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好帮另外一个朋友查资料,不如将一些常用办事指南直接摘抄过来。

注释:以下内容摘抄自中国驻温哥华领事馆,最新内容请参照其网站:

http://vancouver.china-consulate.org/chn/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使、领馆领区一览表
馆 名



 
驻加拿大大使馆

515 St. Patrick St., Ottawa,
Ont. K1N 5H3
Tel. (613) 789-3509
Fax (613) 789-1414
网址:
www.chinaembassycanada.org
Ottawa
Quebec
Newfoundland
New Brunswick
Nova Scotia
Prince Edward Island
North-West Territory
Nunavut Territory

驻多伦多总领事馆
240 St. George St.,
Toronto, Ont.
M4R 2P4
Tel. (416) 964-7260
Fax (416) 324-6468

Ontario
Manitoba

驻温哥华总领事馆
3380 Granville St.
Vancouver, BC V6H 3K3
Tel. (604) 734-0704
Fax (604) 736-4343

British Columbia
Yukon Territory

驻卡尔加里总领事馆
100 - 1011 6th Ave. SW,
Calgary, AB
T2P 0W1
Tel. (403) 264-3322
Fax (403) 264-6656

Alberta
Saskatchewan



--------------------------------------------------------------------------------------------------------

申请换发中国护照须知

一、凡居住在B.C.省和Yukon地区的中国公民,如所持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过期超过半年或已延期两次,或签证页用完者,可向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申请换发护照。具体手续如下: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2、交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证件像片二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3
交验足以证明本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证件(中国护照)和获准在加拿大居留的证件原件(枫叶卡、学习、工作许可等) ,并提供复印件;
4、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满5年者,须提供未入加拿大国籍的证明。此证明须向下列地址申请:

SECRETARY OF STATE
CITIZENSHIP REGISTRATION AND PROMOTION
BOX 7000
SYDNEY, NOVA SCOTIA B1P 6V6

注:如欲了解有关办理未入籍证明的详细情况,在大温哥华地区,可拔打(604)666-2171;在加拿大其他地区,可拔打免费电话1-888-242-2100;

二、原与父母合用护照之儿童如须单独领取护照,须提供书面说明,交验原合用护照及在加拿大的身份证明、定居证明原件等。
三、因公护照换发因私护照,须经国内核准后方可办理(请申请人径与原派出单位直接联系),费用为80加元。
四、护照严重损坏而需换发者,须提交护照损坏的书面说明,办理时间一般约为一个月,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急办理。对于恶意损坏护照者,将视情延长办理时间。
五、交手续费70加元;非正常换发护照,费用为140加元。
六、正常换发护照,约需时一个月,不办理加快手续。
申请换发护照必须由本人亲自前来总领馆办理。
七、护照是本人重要的身分证件,须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损坏或私自在护照上加注、涂改。加入外国籍(如加拿大籍)后,请将有效护照送总领馆登记注销。
八、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 -下午1:00(节假日除外)
九、办公地点:
VISA Office
Chinese Consulate-General
288-1338 West Broadway
Vancouver B. C. V6H 1H2
咨询电话:(604) 734-0704
真:(604)734-0311
以上信息如有变动, 以本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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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中国护照遗失补发须知

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损毁。凡在国外遗失中国护照者,应立即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报告。在卑诗省和育空地区居住、工作或学习者,可向我馆申请补发护照,但须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2、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3、提供原护照号码、护照颁发机关和发照日期,最好提供原护照影印件;
4、写出一份“遗失护照情况报告”,详细说明护照遗失过程;
5
、交验获准在加拿大居留的身份证件(如枫叶卡、学习、工作许可等)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6
、尽可能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出生日期的其他补充材料;
7
、临时来加人员,还需填写“来加拿大经过情况报告”一份;
8
、凡申请补发护照者,必须由本人亲自到总领馆办理。
9
、因私普通护照遗失后第一次补发须交费140 加元,第二次遗失后补发须交费300加元;因公普通护照遗失后补发须交费70 加元。除补照费用外,还须另交10加元联络费。付费方式可用现金、汇票或担保支票支付。收款人请写“Chinese Consulate-General”。请勿使用个人支票。
10
、临时来访人员一般只能申请补办旅行证;
1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 - 1: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VISA SECTION
             Chinese Consulate-General
            
288-1338 W. Broadway Ave.
            
Vancouver, B.C. V6H 1H2
   
咨询电话:(604) 734 - 0704
 以上信息如有变动,以本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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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办理护照延期、加注手续须知

驻温哥华总领事馆原则上只受理居住在BC省和育空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加注等申请。
一、护照延期
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可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护照过期,一般不能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二、办理护照延期须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本人所持中国护照原件及其资料页的复印件;
2、交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4、交验获准在加拿大居留、工作或学习的证件(如:PERMANENT RESIDENT CARD、WORK PERMIT、STUDY PERMIT)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5、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满3年且尚未领取枫叶卡者,还须提供未入加拿大国籍的证明。此证明可向下列地址申请: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
CASE PROCESSING CENTER SYDNEY
P. O. BOX 7000 SYDNEY, NOVA SCOTIA B1P 6V6
注:如欲了解更多情况,可拔打(604)666-2171或1-888-242-2100
三、护照加注
凡持照人的身份、护照内的偕同人等情况(出生日期、出生地除外)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重要事项须在护照中注明时,可办理护照加注手续。
四、办理护照加注手续须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本人所持中国护照原件及其资料页的复印件;
2、交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申请表”一份;
4、提交与护照加注内容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交验获准在加拿大居留、工作或学习的证件(如:PERMANENT RESIDENT CARD、WORK PERMIT、STUDY PERMIT)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5、办理近照加注者还须另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办理护照延期、加注手续所需规费:每人每项20加元。
六、办理护照延期、加注手续所需时间:
一般为4个工作日。特急件:当日上午11点前递交申请,12:30取件,每人每项另收急件费50加元;加急件: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取件,每人每项另收急件费35加元。
七、护照延期、加注手续需本人亲自前来总领馆签证处办理。
八、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1:00(节假日除外)。
九、办公地址: 288-1338 W. Broadway Ave.
Vancouver, B.C. V6H 1H2
咨询电话:(604) 734-0704; 传真:(604)734-0311
以上信息如有变动,以本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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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民政部发布)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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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0: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好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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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怎样办理单身证明

拟去中国办理结婚手续的当事人,应办理单身(无配偶)证明。办理单身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           居住在BC省的中国籍公民和加籍公民,一般应办妥以下两种单身证明文件:
1、             《单身证》:持枫叶卡、护照等身份证件到加拿大BC省人口统计局(地址及电话附后)开具单身证(Marriage Search Certificate)。如需翻译,可到加拿大当地懂中文的公证处将此单身证译成中文后,与英文原件一并做公证,然后可请公证处或自行将该文件寄往BC省认证处(地址及电话附后)认证。如不需翻译,可将此单身证原件径寄该处认证)。最后再到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2、             《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声明书》:持护照、枫叶卡等身份证件在加拿大当地懂中文的公证处做《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声明书》(参考式样附后)签字公证。然后送省府和总领事馆分别认证。中国籍公民也可直接在中国总领馆做此类声明书签字公证。
二、           在加拿大BC省留学的中国籍学生和在加国临时工作的中国公民,可持中国护照、学生签证纸(Study Permit)或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径到中国总领事馆做《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声明书》签字公证。
  三、居住在YUKON地区的当事人可参照上述程序到本地区公认证机构办妥有关手续后再到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
 (提请注意事项:拟去中国办理结婚手续的当事人,在离开加拿大之前应设法谘询在中国所拟选婚姻登记处,所需文件以国内婚姻登记处意见为准。)
附:1、BC省人口统计局(Vital Statistics Agency)及代办机构
温哥华地址:250-605 ROBSON ST. Vancouver,Tel: 604 660 2937;
维多利亚地址:P.O. Box 9657 Stn.  Prov. Govt. Victoria B.C. V8W 9P3  
Tel:250 952 2681; Tol free: 1-800-663-8328
      Fax: 250 952 2527
2、BC省认证处地址及电话:
Order in Council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Room 208A  553 Superior St.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V8V 1X4
Tel: 250-387-4376   Fax: 250-387-4349

   3、《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声明书》参考格式:
我,XXX,男/女,XXXXXXXX日出生于XXX市/县。本人自XXXXXXXX日起至声明之日止在加拿大居住期间未曾结婚(或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本人与XXX(男/女,XXXXXXXX日出生于XXX市/县)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我声明以上内容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如有变动,以本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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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当地文书公证认证程序


拟送往中国使用的由加拿大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证书以及加籍当事人的委托书、声明书、民事起诉状等,需先在加拿大有关机构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然后再到中国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其程序如下:
第一步:请到加拿大当地公证处(Notary Public)或律师事务所办理所持文件的公证手续[含公证处协会(地址附后)的确认手续]。(当地公证处分布在各区,具体公证处由申请者自己选择)。
第二步:办妥上述公证手续后,可请公证处或自行将文件寄往所属省的省政府认证处办理认证手续。BC省和YUKON地区认证处地址如下:
1、BC省认证处地址
Order in Council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Room 208A  553 Superior St.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V8V 1X4

Tel: 250-387-4376   Fax: 250-387-4349
2、YUKON地区认证处地址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211 Hawkins St.
Whitehorse, Yukon
Y1A 1X3
Tel:867-667-5121; Fax:867-393-6201
第三步:办妥上述省府认证后,再到中国总领事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具体做法是:将填妥并签署的《公证认证申请表》、省府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并径交总领馆签证厅收件窗口(注:如原文件页数过多,可只复印省府文件的首页和所附主要文件的首页及含有公证处签章的末页;复印时请勿将文件装钉拆散。凡拆散过的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责任自负,总领馆不予认证)。总领馆认证注意事项,请详见《办理总领事馆认证须知》。

附:1、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签证处地址:288-1338 West Broadway, Vancouver;电话:604-734-0704。
2、BC省公证处协会(The Society of Notaries Public)地址及电话:Suite 1220-625 Howe St,Box 44 ,Vancouver BC V6C 2T6;电话:604-68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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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办理公证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仅受理其领区(B.C省和育空地区)内华侨及中国留学生等     人员的公证申请。
二、总领事馆受理的公证种类:授权委托书、声明书、宣誓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寄养委托书、生存健在、居留、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的公证。(本馆不受理有关财产赠与、财产担保和财产继承等类文书的公证业务。当事人的此类业务可在加拿大当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及省政府办妥公证、认证后,再到本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三、办理公证所需文件:当事人须持本人有效护照、枫叶卡或移民纸、学生签证纸以及与所申办公证种类有关的证明材料。[注:凡申请财产类(如:房屋、土地、汽车、股票等)出售、出租、转让及改名委托书公证,均应提供该财产的产权证原件或公证件。如该财产已在银行作贷款抵押,除提供产权证外,申请人还须提供银行同意处理该财产的证明书及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书原件]
四、办理公证的手续:当事人须亲自到总领事馆申办公证事宜,并在主管领事官面前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并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五、加拿大公民(包括加籍华人)的公证事宜,请先到加拿大当地公证处办妥有关文件的公证,然后送到申请人所在省或地区认证处办理认证,最后送中国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六、如当事人有困难,无法亲自到本馆办理委托书等文件的签字手续,可在加拿大当地公证处办妥有关文件的公证和省政府认证手续后,由他人来本馆代办对该文件的领事认证手续。
七、公证收费标准(单位:加元)

类别------------费用
商事财产类---60
民事类---------30
证书类---------30
健在证明------7


 八、办理公证手续一般需时4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件,须另交纳急件费。急件费收费标准为:35加元。急件取件时间为:交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00-13:00。
 九、本馆公证处办公接待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
 十、本处咨询电话:604-734-0704。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以本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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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中国公民申请办理结婚、离婚手续须知

一、在加拿大办理结婚、离婚:
    居住在加拿大的华侨及留学人员的结婚或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可在加拿大有关机关直接办理。
二、委托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或双方均在国外,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办离婚手续,即:由代理人向原婚姻缔结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该法院受理。办理离婚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公证手续如下:
    持本人有效护照、枫叶卡或移民纸、结婚证及其影印件,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备妥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并在公证领事面前签字。
三、办理协议离婚,需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四、公证费每份30加元。
五、办理上述公证需时四个工作日。办加急,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取件,须另付加快费35加元。
六、以上费用请以汇票(MONEY ORDER)、 担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或现金支付。总领馆不接收个人支票。
七、办公地址:
       Visa Office
       Chinese Consulate-General
       288-1338 West Broadway
       Vancouver,  B.C. V6H 1H2
八、对外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的09:00—12:00
        联系电话:604-73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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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在中国与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一、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达到中国法定婚龄,即: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二、华侨在中国与中国公民结婚应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有效护照;
2、单身证明(MARRIAGE SEARCH CERTIFICATE[此件请到所属省或地区人口统计局 (Vital Statistics Agency) 开具,经所属省或地区政府认证处(地址附后)和中国总领馆分别认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声明书公证。(此声明书需经加拿大当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公证,并经所在省政府认证处和中国总领事馆分别认证)。        
三、加拿大公民在华与中国公民结婚应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属省或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经该省或地区政府和中国使(领)馆分别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四、经有关省或地区认证的上述文件,自认证之日起三个月内送总领馆办理认证,超过三个月者总领馆不予受理。由总领馆认证的有关文件,自出证之日起六个内有效,超过六个月者,需重新办理。
    五、在中国总领馆申办认证需时四个工作日。每份文件的认证费为30加元。如需提前取件,可办加急:在交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取件,并另付加急费35加元。以上费用可用现金或银行汇票(Bank Money Order)支付。
    六、 办公地址、时间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 - 12:00(公共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 Visa Office
                  Chinese Consulate-General
                  288-1338 West Broadway
                  Vancouver B. C. V6H 1H2
    七、中国总领馆电话:604-734-0704;传真:604-734-0311      
    八、BC省政府认证处地址及电话:
           Order in Council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Room 208A 553 Superior St.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V8V 1X4
           Tel: 250-387-4376   Fax: 250-387-4349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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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9 10: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中国公民在驻加领事馆可以办理的事务

中国公民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须知


. 下列人员赴香港特区可免办进入许可:

(一)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PIC)、香港身份证明书(CI)、回港证、海员身份证及载有有效回港签证或免签证批注的香港签证身份书(DI)和盖有香港入境处批注的旅行证件的中国公民回港;
(二)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联程机票的中国公民自海外途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三) 持《澳葡护照》、《外籍人士护照(PASSAPORTE PARA ESTRANGEIROS)》并持有澳门身份证两年以上的澳门居民途经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 下列人员赴香港特区必须申办进入许可:
(一)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赴港,我馆可直接为其颁发:
A.
停留期为30天的一次或两次三个月有效香港签证。但须附合以下规定:
1
在港无不良记录;
2
交验并提供枫叶卡及其复印件(正反两面);
B.
停留期为14天的二十四个月多次有效香港签证。但须附合以下规定:
1
在港无不良记录;
2
交验并提供枫叶卡及其复印件(正反两面);
3
在申请当地已经通常居住不少于一年(指在加拿大工作、学习满一年或以上者);
4
能提供足够返回当地的证明(如枫叶卡、返回居住地的有效签证等);
5
在当地拥有固定工作或收入或正在就读(工作证明、当月银行存款证明、就读学校证明等)
(二) 旅居外国的台湾同胞赴港或途经香港来往中国内地。凡在港停留不超过14天者,我馆可直接为其颁发停留期为14天的一次或两次三个月有效的香港签证。此类人员应向我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同时申请进入许可。申请人须提供:
1
有效的台湾“护照”
2
枫叶卡及其复印件(正反两面)、或加拿大签证
3
填妥并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及“香港签证申请书”(可向香港特区入境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索取)一份;
4
2X2正面半身免冠近期证件照片四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需三张,香港入境许可需一张)
5
申请费90加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规费40加元和进入许可规费50加元)。

注:颁发此类签证许可需时4个工作日。如要求加急办理,当日取证者须另交加急费50加元(须要11:00之前递交);次日或第三日取证须另交加急费35加元。
凡在港停留超过14天者,其申请须经香港特区入境处核准。此类申请约需时三周,不办理加急服务,申请人须另交总领馆与香港入境处联系的通讯费用30加元。

(三) 持《澳葡护照》和《外籍人士护照》的澳门居民进入或途经香港停留时间超过7天者,申请人既可通过我馆向香港特区入境处申请进入许可,也可直接向该处申请。凡通过我馆申请者,均须经香港特区入境处核准。

. 直接向香港特区入境处申请进入许可,须提交:
(一) 与赴港事由相关的文件和材料。除其它资料外,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赴港学习、居留、工作、受训等,申请人还须提供:
1
保证书一份,申明赴港目的、拟旅行的时间,在港保证人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等;
2
与赴港事由相关的其它证明:
1)赴港学习的一般学生须提供:
A
、申请人已注册就读的学校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B
、该校接受申请人就读的证明和入读的班级;
C
、学历证明;
D
18岁以下学生须有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信件;
E
、经济支持证明。
2)赴香港大学进修的学生须提供:
A
、在港期间是否有能力照顾自己及有无住所的证明;
B
、就读时间是否少于三个月;
C
、香港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或信件。
3)赴香港受训人员须提供: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主办人和受训者之间的合约、具体培训日程。
4)申请赴港工作人员须提供:
A
、雇主或保证人姓名、联络地址、电话号码;
B
、注明职位、薪金及福利的服务名称或聘书;
C
、学历及有关该职位的工作经验和详细证明,例如文凭、证书及证明信。
5)赴香港演出、展览、讲演的人员须提供: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有关的合同和联系信件。
6)申请赴港投资须提供: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拟进行的商业活动性质、规模及实际资本、资金来源,经济证明;
C
、体检证明。
7)赴港探亲人员须提供: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双方关系证明。
8)申请与在港亲属团聚、定居的人员须提供:
A
、担保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B
、双方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二) 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
(三) 填妥并经本人签署的“香港签证申请书”(可向香港特区入境处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索取)一份;
(四) 2X2正面半身免冠近期证件照片两张;
(五) 收款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票额为52美元(包括30美元签证费和22美元入境处通知批准的回邮费)的美元支票或银行汇票(该支票或汇票应指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银行付款);
(六) 写明收件人姓名、地址的回邮特快邮寄单一份。

申请如获入境处批准,入境处将会把贴纸进入许可直接寄给申请人。

3
通过我馆向香港入境处申请进入许可,须提交:
1)
有效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的原件;
2)
上述第三条中(一)至(四)项的内容材料;
3) 80
加元申请费(其中包括50加元进入许可规费和30加元电讯联络费)。

我馆在接到香港入境处核准通知后即为申请人颁发进入许可。
支付进入许可申请费并不保证申请人的申请一定获得批准。由于此类进入许可须经香港入境处批准,所需时间至少一个月。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地址: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
HONG KONG IMMIGRATION DEPARTMENT
IMMIGARATION TOWER
7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电话:85228246111
传真:85228777711

. 签证室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工作时间:

办公地址:
VISA OFFICE OF THE CHINESE CONSULATE-GENERAL
288-1338 WEST BROADWAY
VANCOUVER, BC
V6H 1H2
电话:(6047340704
传真:(6047340311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下午100

. 本须知中的部分内容可能会被修改,申请人可随时向我馆领事官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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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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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比国内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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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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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按照本地消费水平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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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5: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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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老大,这可是重要的备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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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0 02: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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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下次去领馆办中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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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0 15: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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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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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0 15: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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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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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05: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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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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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14: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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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已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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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 03: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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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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