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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比例法被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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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5: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伦多讯】根据安大略人权法庭上周的一项裁决,安省的房东在选择租户时,不得再使用「租金收入比例」的方法,因为这显然歧视低收入者,使他们不能获得平等的租屋机会。
 所谓「租金收入比例」是指租户之收入须达到房屋租金之若干比例,这是一般房东租屋时,常采用的标准,通常租户收入要达到租金四倍以上,房东才比较愿意出租。
 桑德拉?凡德?夏夫女士年於一九八九年就是因房东采用这种方法,在租屋时被拒。她那时二十三岁,单身,年收入三万元,但她想租的多伦多房屋租金是每月七百五十五元,因而「」依据「租金收入比例」,她的收入还差了一点。
 夏夫随即向安省人权委员会提出投诉,要求禁止这种陋习。经过十一年,才终於在上周得到人权仲裁员麦可拉的赞同与裁决。
麦可拉说:「这很明显,采用租金收入比例这种方法,会不公平地限制了许多妇女承租房屋的机会。」他同时裁决屋主支付给夏夫两千五百元慰问金。
 人权委员会听取的许多证辞显示,单身妇女中有一半难以承租到低价房屋,要是房东采用租金收入比这种方法的话,她们更容易受到限制。
 夏夫前天在温哥华接受电话访问时说:「为了坚持公平的承租待遇,我等了十一年。现在,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就不应当再考量收入问题,这也使得像当年我一样收入不高的人,有更多的希望能公平地租到房屋。」
 租屋平等权利中心的布鲁斯?波特说:「这项裁决是低收入者的一次胜利。它的意义在,经济情况较差的人也应受到人权法的保护。从这项裁决可以看出,房东以後不得再只按欲租屋者的收入,作为出租房屋与否的考量,这会使低收入者处於不公平的地位。」
 波特表示,许多房东以前以为,安省人权法在一九九八年修订後,允许房东获得租户的收入资料,因此采用租金收入比例是合法的。但现在房东必须公平对待所有欲租户,不得再存有刻板的印象,认为低收入者比较可能以後拖欠租金,从而对他们采取不公平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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