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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宅规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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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5: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於多户式的家庭住宅,市政府的规划标准有简单明确的定义和数字,一般民众也很容易看得懂。
以温哥华市为例,对於每单位平均占地一百卅三平方公尺或以下的「高密度」家庭住宅,市府在规划「指引」中对整个住宅建筑群及周遭的空间划分为四类,各有明确定义。
第一类是「私人」空间,只有个别住宅单位的住户可进入使用。第二是「半私人」(Semi-private)空间,建筑群内所有住户及其来访客人可共同享用。第三类是「半公众」(Semi-public)空间,仍然处於住宅建筑群的建地之内,不过容许公众人士进入。第四类是「公众」空间,就是建筑群周遭的公众地方。 「指引」指出,这四大类空间应该明确划分开来。「半公众」空间占地愈少愈好,其目的是在公众空间与住宅建筑群之间产生一种缓冲作用,一般做法是划出小幅边缘地带做园林布置。
至於「半私人」空间,则应该让个别住户有一定自由在其中进行「个人化」的修饰、设计──例如走廊上个别单位的门口容许个人化的装饰。共用同一基本设施(例如共用同一走廊、大堂或大厦入口)的住户,不应该超过十二户,否则难以形成一种亲密的邻舍感觉。
对儿童游玩空间的规定尤其具体。整个住宅建筑群的儿童户外活动空间,总面积应在一百卅到二百八十平方公尺之间。其中,学前(Preschool)儿童的主要游玩场地起码要有五十平方公尺,其总面积要求,则是建筑群内每设一个卧室(主人套房不算),就起码要有相当於一平方公尺的幼儿户外活动空间。
小学学童及青少年的户外游玩空间,主场地起码要有八十五平方公尺;总面积则要求每一卧室(主人套房不算)起码有相当於一点五平方公尺的游玩空间。
假如附近合理距离内有适当的公众游乐设施,则上述面积要求可酌减。所谓「合理距离」,对於小学学童来说,不应多於四百公尺。
对於游玩场地的照明也有具体标准,特别要求尽量采用自然光,起码标准是,在一年中白昼最短的一天──即十二月廿一日冬至日,户外游玩场地在上午十时至下午五时之间,至少有两小时日照。
个别单位内的「私人」户外空间,则起码应有一点八公尺深,二点七公尺宽,并可供多用途使用,包括闲坐、栽培植物、烤肉、户外用餐、儿童安静游戏以及小规模家居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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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6: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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