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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命名与设计的规范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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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16: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标命名与设计的规范

一种商品或一家公司有一个好的名字、好的商标,在市场推广上无往而不利。但根据加拿大的「商标法案」(Trade-marks Act),这些商业上应用的名字、标记,在命名、设计上有一定规范,不可不知。
一个名字或标志一旦被视为商标,其持有人就有独家的使用权,别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字、标志,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事实上,商标也跟著作权一样,被认为是智慧财产的一种而受到保护;而商标所涵盖的,除了文字构成的名字外,还有符号和图象设计,或文字与这些图形的结合体。
也跟著作权一样,商标不必经过注册才受到保护,在实际营运中使用某名字或标志作商标之用,便在行为上确立了对这个商标的所有权。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上首先碰上的,自然是商标的命名与设计问题,值得注意的规范如下: 一、不能与其他商标雷同或过於近似。由於商标代表特定的商品或公司,过於相似会引起混淆,甚至有影射之嫌。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都要先进行一番审查,若发现跟已注册的商标雷同或近似,则不获准注册。至於没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若与其他使用在先的商标雷同而对方提出诉讼,则亦可能会被禁止采用。
二、商标名称不能对商品有直接的描述,因此把日常语言中一般性的形容词用作商标名称,是不被接受的,像「美味」牌巧克力、「光亮」牌电灯泡等这样的名称是不合规范的。 三、对商品性质会产生误导性意义的名称也不能使用。比方说,一种药物采用「三分钟消炎丸」的名称,希望暗示其见效神速,但可能使人误以为真的在三分钟内达到消炎效果,有误导之嫌,不合规范。
四、表明产品来源地的名称不能使用;例如「卑诗」象拔蚌乾、「安大略」花旗参茶等。当然,这些产品可能确实是产自这些地方,可是这些产地名称不能被个别产品独占,故不能作为商标。对於一些代表产酒区的名称,也特别有严格规范;例如「干邑」(Cognac)白兰地、「香槟」(Champagne)等,所指的是由法国特定地区出产的葡萄所酿制的这些种类的酒,这些名称都不能成为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
五、「商标法案」中指明某些名称或标志不能用作商标,例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志、纹章、饰章等,以及某些被认为是不道德或令人反感的用语或图象。
六、个人的名字,不管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一般不能注册成为商标,除非注册者能够证明,社会大众已经习惯上将这个名字与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连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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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5 01: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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