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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个人收入税制度简介(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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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5 15: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拿大个人收入税制度简介

了解加拿大税收制度是每一个加拿大居民的实际需要,在这里简明扼要的介绍一些加拿大个人收入税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华人新移民认识加拿大税制,作好家庭税务筹划。

一、个人收入税的征税对象

加拿大个人收入税的主要征税对象是“税务居民”。作为一个税务居民,在世界各地的入息都要向加拿大报税。“税务居民”不同于“移民”或“公民”,它的定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日常居住地点;
2、与加拿大或外地的居住关系(Residential Ties);
3、逗留加拿大时间的长短。

“税务居民”包括在外地居住但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的人士。另外,一个与加拿大没有“居住关系”的人,但却在一年内在加拿大居住183天或以上,也会被当作“税务居民”,而应向加拿大报税。

二、应课税收入

税务条例将“应课税收入”分为四类: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产增值。

应课税收入的范围很广,如:薪酬收入〔包括佣金、顾客支付的小费、津贴等〕,自雇收入,奢老福利金、政府及私人机构退休金、失业保险福利收入、国内外利息和股票股息收入、资产增值收入、租金收入、RRSP 提款、生意收入、讲学金、学术研究基金及助学金等。

三、税率

联邦个人收入税施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高。

1、联邦税率(2000年):

$30,004 或以下 17%
高于 $30,004 至$60,009 部分 25%
$60,009 以上部分 29%

根据去年十月的联邦预算草案,2001年联邦个人收入税税率为:
$30,754 或以下 16%
高于 $30,754 至$61,509 部分 22%
高于 $61,509 至$100,000 部分 26%
$100,000 以上部分 29%

2、联邦附加税:应付联邦税(超过$15,500部分) 5%

3、安省省税:应税收入的6.37% --11.16%

三、扣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1、扣 税项目 (Deduction): 是指可以从课税收入中扣除的金额,以减低纳税人的净收入和应课税收入,然后计算应缴税款。

扣税项目包括:

* RPP供款
* RRSP供款
* 工会或专业资格会费
* 托儿服务费用, 一般由低收入配偶申报 (最高额度为赚取收入的三分之二, 七岁或以下每年不超过$7,000, 超过七岁而十五以下每年不超过$4,000).
* 搬迁费用 (40km以上, 加国境内),
* 投资开支 (Carrying Charges, 如贷款利息, Self-directed RRSP费用, 投资顾问费用等),
* 雇员开支等。

2、免税项目 (Tax Credit):一般只能以最低的税率计算来减低纳税人的应缴税款。

免税项目包括:

* 个人免税额 $7,231, 新移民须根据移民后的日子来计算免税额。
* 配偶免税额: 最高$6,754元,若配偶收入高于$6,140元,则得不到配偶免税额。
* CPP 供款免税额,
* UI 供款免税额,
* 残障免税额,
* 学费免税额: 支付$100以上学费予专上学院,大学或政府核准的职业训练中心。
* 教育免税额:在政府核准教育机构修读全日制课程,额度每月$400(F/T),$120(P/T)。
* 医疗开支免税额:超过净收入3%的医疗开支部分,包括:医生、牙医诊症费、配方药费、私人保健计划保险金、眼镜、假牙、义肢、助听器等。
* 慈善捐款免税额 (不超过净收入的20%)
* 国家或省捐献免税额。

另外,加拿大税制中还有几项退税项目:
GST退税,CCTB (俗称“牛奶金”), 安省PST退税,地税(Property Tax 〕退税,安省购屋储蓄计划供款退税等。家庭“净收入”愈低,所获的退税愈多。

四、报税的手续和时限

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个人报税年度。纳税人必须最迟在4月30日向税务局递交税表,以税务局收到日期或邮局盖印为准。

加拿大执行的是“自动申报”( Self-assessed ) 报税制度,纳税人有责任向税务局申报所有收入,并自行计算税款。

纳税人有责任保留财务及税务资料六年,以备税务局随时要求审查。

五、新移民税务问题

从入境那天起成为“税务居民”,申报全球收入。第一年报税时,须要填报入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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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5 17: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第五条,我去年12月18日入境,今年1月18日离开加拿大,也是“税务居民”了?不解!

申报全球收入?含国内我的收入咯?还真不知道如何申报。

有高手可解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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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5 18: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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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5 18: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ZT)

加拿大所得税,因为是以个人在当年任何时间在加拿大居住来的时间作为征税的依据。所以,决定是否在加拿大居住,是最重要的。但是除了少数特别情形之外,「加拿大所得税法」对「居住」一词,并没有给予明确定义,而是以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则,作为解析的依据。
以征税的立场来说,个人如果经常/通常,或习惯上居住于加拿大的话,他就被定为在加拿大居住,因而需要缴纳所得税。
在断定个人的居住身份时,有若干因素会受到考虑,包括居留加拿大的持久性及目的,在加拿大及其它地方保有何种联系及其性质,以及在加拿大逗留时间的长短及疏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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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怎样算是加拿大居民,可以由以下的几点来判定:
● 居所的性质和他平日住在那里;
● 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
● 眷属住在甚么地方;
● 他个人的活动中心和经济状况(如他的银行户口,俱乐部会员身份和拥有资产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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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很复杂,需要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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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5 18: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笨笨注意到里面有避免双重收税的内容:Tax treaties, 中国也在加拿大有税收协议的国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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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25 18: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ZT)

纳税居民
任何历年内逗留一共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就算无意在加拿大长久居住,亦被视为加拿大(纳税)居民(Deemed Residents),需要把所有全世界得的收入呈报计税。
一般来说,来到加拿大的移民,都是加拿大居民(Residents of Canada),并须按照他在全世界的收入,向加拿大政府缴纳所得税。新移民如在某一年内入境,就被视为该年内部份时间是加拿大居民(Part-year Resident),须要将他在该部份时间内由全世界所得的入息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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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越来越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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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5 22: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越来越复杂了!"

晕死晕死!!!罢了,懒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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