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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个人网站将面临“全军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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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18: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 10月26日

一、个人网站属于非法经营?   
  个人网站一般都规模不大,是"站长"在业余时间建立起来的和"网上家园",他们利用这一小块空间给广大网民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然而,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归入了"增值电信业务"类别中。   
  而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说,以上四个条件个人网站的站主们都不具备。看来,要想把个人网站办好,光有对网络的热爱还不够,你还要专门为此开一家公司,然后融资,然后招募员工,然后--它已经变得不是个人网站了。
  
  二、没有内容,怎么能叫"网站"   
  如果你有一个个人网站,你准备上传些什么内容?千万别小看这个问题,回答不好,你的网站就犯法了。   
  --我办新闻。   
  当然不行!   
  根据***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个人网站根本没有刊登新闻的资格。   
  这个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第七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这里的意思是,要想登载新闻,你必须:1、符合硬件条件(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2、与各大新闻单位签订协议,转载人家的新闻。3、经过批准......归根结底,个人网站要想登载新闻,没戏!
  
  --那我经营留言板、聊天室、BBS   
  很遗憾,也不行。   
  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精神,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等),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作为个人网站,取得许可证已经不易,现在又要进行专项审批,岂不是难于上青天!
  
  --我做软件下载,总可以了吧?!   
  真抱歉,也不行。
  如果只做合法的共享软件的下载,我敢说,你肯定竞争不过新浪、搜狐、263等大型门户网站。他们有清晰的分类、高性能的服务器、大量的维护人员,更重要的是,他们的人气太旺。   
  如果做解密软件、黑客软件,你就又撞入了法律的旋涡,版权法不允许你这样做。如果你的规模足够大,这个个人网站可以把你送进监狱!
  
  --那么,个人网站该做些什么内容?!   
  我也不知道。大概只把你自己的个人介绍放上去还算合法,不过这恐怕也会有"非法网络广告"之嫌。
  
  三、作个人网站=学雷锋?   
  长期以来,大多数个人网站都*付费广告条过日子。新法规的颁布,把站主们的最后一点赢利希望也击得粉碎。   
  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北京将施行《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在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也就是说,对于非经营性的个人主页,从此不得为他人发布广告,按照《办法》的解释,现在互联网上充斥的付费广告条自然也包括在内。"    
  呜呼,别了,广告条;别了,个人网站的赢利希望!你想做个人网站吗,就当是学雷锋吧!   
  四、个人网站,你将成为历史?   
  现在的网民已经很难有人知道边城浪子、龙翔一族这些昔日大名鼎鼎的个人网站了。随著时间和资本的侵蚀,他们或者被正规军所收编,如高春晖、华军等;或者被生计所迫而解散。   
  谁也没有想到,互联网上一个个活跃的个人空间马上就要承受来自法律的致命一击!把个人网站送上绝路的,难道是我们所崇拜的法律?   
  人们不禁要惊呼,个人网站,你就这样走了么?   
  笔者个人认为,个人网站就如同商业网站的预备队,随时为商业化提供人才与服务,甚至互联网上很多绝好的创意都来自于个人网站。   
  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个人网站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全盘否定它的功绩,一棒子打死显然是不对的。   
  立法者在制订相关规定时,应当考虑一下众多个人网站的利益,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给他们一片发展的天空。我们相信,有了这些个人网站,网络生活会更加丰富多彩!   
  让我们为个人网站祈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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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18: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外申请服务器,既不反党、也不反政府。政府是没有办法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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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19: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会这样???       
我们刚刚有了自己的一个温馨小家,难道就要“拆毁”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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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20: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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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21: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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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21: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在国外申请注册后会被国内屏蔽,在国内的人就上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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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22: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如果不涉及到政治和色情,就不会有事。但是我现在还不知道为什么 rolia.net 给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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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6 22: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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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27 01: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只是笨笨转发的有所感触的一个普通帖子吧了. 没有力量能够阻挡互联网的,况且令行禁止已经成为黄粱旧梦. 不过,还是莫谈国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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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08: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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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09: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rolia.net曾在主页上发布过关于XX功的文章,所以被封杀了。

不过其实笨笨提到的是一个潜在问题,没有BBS许可证或ICP许可证的网站是极可能被取缔的,虽然说目前这种许可证是比较容易申办的,但前提这个主体应该是个公司。所以对个人网站来说这始终是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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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09: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根据有关规定接入方式为虚拟主机的ICP不能申办BBS。
  7.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
  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
  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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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09: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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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09: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大家都遵循宣传政策,本家园一定长治久安!这是在笨笨和大师们带领下同仁们共同栽种的花园,美丽的花园里没有恶草,有什么理由拔掉呢?相信我们的时代在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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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09: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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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09: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只是众多个人网站和个人论坛中的一个,沧海一粟,大家也不用过于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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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10: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我认为,为防万一,对网站现有内容备份是必须的,否则真有被封的那一天,我们的宝贵资料资源没有了,哭都来不及啊!有备无患,版主们看看是否可能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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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10: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防万一,请笨笨及相关管理人员一定做好备份!

为防万一,请笨笨及相关管理人员一定做好备份!别让老澳际的情形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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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1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被封是国内访问不到而已。国外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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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13: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做了备份,大部分资料也有保存,我倒是建议重新登记大家的MAIL地址,一但有变,可及时通知。

建议:大家及时登记或更改自己的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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