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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注册公司法律概览
加拿大联邦和省级法规提供了不同的企业设立形式,考虑到这一点有助于商务的安排。
一、 商业实体的选择
中国公司或个人来加拿大经商,首先要考虑在加拿大设立公司(子公司)还是设立中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或是其它方式。
中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企业的一部分,因此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然而,中国总公司则会为其在加的分支机构在加承担债务及其它义务。相比之下,中国总公司对其在加子公司的义务要比较小。
中国企业还可以通过加拿大的独立代理人或分销商来打开其产品在加的销路。独立代理人通常得到中国企业的有限授权,在加为中国企业取得订单,中国企业总部则在中国批准订单。代理人一般不向中方购买货物或服务。分销商则购买货物,然后销售给加拿大的用户或零售商。在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建议中国企业避免在加设立永久机构,以避免在加拿大交纳所得税。
如果中国企业拥有技术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协议的方式交易。加拿大没有成文法来管制许可协议。其主要是通过一般合同法来制约的,也不需要任何批准。另外,联邦竞争法及其它广泛适用的法律对于许可协议会有管辖作用。
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加拿大最常见的和最实用的公司实体。也有不设立股份资产及非赢利的公司。
公司分为私立和公众公司。私立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其股票不得向公众出售,且转让受很大限制。而公众公司的股东人数和股票的转让则基本不受限制。
私立公司的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公众公司则受更多成文法的保护,包括例如对董事的制约、内幕交易、代理权征集、财务报表备案、审计员聘用、收购投标等许多方面。但是,无论私立公司还是公众公司,股东均对影响公司的根本变化有干涉权力。这些权力包括持分歧意见股东的权力,卖出股票权力及广泛的补救权力。
如果一个公司将在许多省份或在加国以外开展业务,就有必要成立联邦公司。这样,公司可以不经许可在各个省份营业。公司仍然需要在各个省份登记。如果公司只在一个省份成立省级公司,如果这个在其它省份营业,就必须在其它省份取得外省公司许可。当然,还有其它影响成立联邦公司或省级公司的因素,我们在此不一一列举。
(一) 设立公司的程序
成立联邦公司或省级公司,需要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或省级公司法(在安大略省适用安省 《商业公司法》)呈交规定的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为公司章程。该文件内容包括公司一般名称,股份资本,股份转手限制条件,董事人数及营业范围限制。在英属哥伦比亚省(BBRITISHCOLUMBIA)及新斯科特省(NOVASCOTIA)则需登记公司备忘录和章程。根据大多数省份的法律,公司享受自然人的待遇,无需列出经营范围。
公司的名称在各个省份均受严格限制,以防止名称过于概括和误导。公司在成立之前,都要经过审查以免名称不符合规定。域名以(.CA)结尾的也受管制,并且只有在加拿大有固定场所的公司有权使用。
一旦文件备案、费用交齐、公司自动成立。成立日期为公司成立证书颁发之日。在加拿大成立公司的费用并不高。在安省成立公司:费用为$360;成立联邦公司:费用为$500。公司也许还需支付一些律师费用。在加拿大成立公司,一般只需一个星期的时间。另外,许多律师楼已经准备了不少已成立的公司,必要时,可以立即启用。布雷克律师事务所是加拿大最古老及最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我们的公司商务部在加拿大享有盛名。加拿大及国际上许多著名公司均是我们的客户。然而,我们公司部的律师也热心于扶持和协助中小公司,使其走上正轨,最终发展为国内及国际的著名企业。
(二) 公司监督及管理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对公司有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标准的诚实信用的义务。他们在工作中必须谨慎、勤奋及拥有必须的技能;必须遵守法律、规章、公司成立文件中条款及公司股东一致协议等。如果在履行义务中有所疏忽,他们可能会承担个人义务。对于未付的税款和雇员工资也可能会承担责任. 公司也可以为董事或管理人员购买履行职责中的责任保险。
公司最高行政人员是总经理,最高财管理人员为财务副总经理或司库,公司一般还有秘书长。一个人可任多职,管理人员不需要成为加拿大居民。
公司通过董事会运作。股东选举董事,任期一般为一年。董事们管理公司业务和日常事务。董事任免管理人员,并将一部分权力转交给他们。董事不一定是股东。
(三)董事或管理人员的居信要求
大多数法规的要求,公司的多数董事是加拿大居民。在安省,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董事,该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如果有两个董事,其中一个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在英属哥伦比亚省,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其中一个必须是该省居民。在阿尔伯塔省(ALBERTA),至少一半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未入籍的永久居民在某些省份具有居民资格,在某些省份只能在某段时间有居民资格。
(四)公司筹资
股份代表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东有权在公司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占公司资产的比例取得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股票必须先付款才能发行。加拿大联邦和一些省份的法律禁止股票上标出面额。除非公司成立文件中有规定,公司没有最高和最低股本的限制。加拿大法律也允许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加拿大公司法给公司设立适当的资本结构提供了极大的弹性。公司章程应规定股票类别和条件。股票分为具有选举权、无选举权、或有限选举权或不成比例选举权股票等。公司成立文件可以对红利的支付附加不同条件,也会对公司解体后的权利进行规定。公司购买或回购及红利支付必须通过法律上偿付能力检验标准。
公司也可借款。除非成立文件或股东一致协议中限制,董事可以授权贷款。尽管公司内部对于董事的限制,如果董事违规借款,第三方仍可向公司追索款项。公司有权以其资产对外担保及出据保证。
(五)股东如何参与管理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管理公司。在股东年会上,财务报告将呈交给股东,股东通过一些必要的决议(如董事选举)。公司法一般规定除股东同意外,股东会议在公司所在地举行。股东大会也可通过书面决议进行。对非加国居民拥有的子公司客户,我们一般建议使用书面决议进行股东会议。 如果公司只有一种股票,每股有一票投票权。如果有多种股票,投票权将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可以亲自或派代表投票。
三、外国投资管制
《加拿大投资法》是一部联邦管理外国人在加投资的法规。该法规由联邦工业部监管。外国人在加收购企业或成立新企业会受到审查或有通知义务。在外国人通过购买公司多数股票或购买全部或近乎全部资产收购加国公司时,该交易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将会受到审查:
(1)在直接收购中,收购资产总值超过五百万加元,
(2)在间接收购中,收购资产为五千万加元以上。间接收购是指投资人取得外国母公司的控制权,外国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加国子公司,所收购的资产中加国资产少于50%。如果被收购公司的业务与加拿大的文化遗产或国家形象有关,则无论资产收购数额,该交易均会受到审查。决定是否交易可通过审查的标准是该交易是否绝对有利于加国。如果一项交易未通过审查,则收购行为必须终止。不需审查的交易则必须在交易完成后30天内通知外国投资管理部门。
《加拿大投资法》也反映出加拿大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投资者如果在直接收购中交易额少于两亿九百万加元,则不需要受任何审查。
四、税收
(一)典型企业组织结构
如上所述,加拿大的企业在理论上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但实际上最常采纳的仅三类:
1.常驻加拿大的销售代表
按照加拿大《所得税法》,所有在加拿大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居民都必须交纳所得税,应纳税额依据税法按非居民本年度在加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向非居民支付款项属于应纳税所得时,支付 者有义务代扣代缴非居民的所得税部分。
2.加拿大分支机构
若预期在加拿大的经营在头几年会有较大亏损时,采用分支机构形式较为优越。当然,这是假定分支机构可与中国总公司合并申报交纳所得税,这样分支机构的亏损也许可以抵销掉总公司在其它方面盈利,在加拿大,企业本年度的亏损额只可用来抵销本企业以后七年之内的盈利。
当分支机构开始盈利后,有可能将其转变成中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但是在分支机构的经营已有相当规模后,资产、合同的转让,雇员关系的转变等均复杂,除非有此必要,通常以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为好,当然,采取什么组织形式,最终取决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在这点上,应多听取中国和加拿大从事税务法的律师的意见。
3.在加拿大的子公司
若在加拿大成立子公司,该子公司即成为税法定义下的加拿大公司,根据加拿大税法,所有加拿大公司必须按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总盈利,按年度申报交纳加拿大所得税,同时,各省也对加拿大公司征税。
(二)税率
在加拿大,联邦和省级政府对企业分别征税,联邦所得税的基础税率是28%,在安大略省,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4.5%,各省税率可随应纳税所得类型而变,有很大不同。若在考虑跨省企业在各省的经营活动时,将税务因素计划在内,最终在加拿大的税务负担也许会减轻许多。 除上述基础税外,联邦政府还征收4%的超额累进所得税。
(三)其它税收
除所得税外,加拿大企业还要交纳企业资产税,职员工资税,联邦货物服务税,省销售税,海关税等。
五、加拿大的雇佣、劳工法
在加拿大,雇佣劳工法以法规形式规范雇佣条件,调整雇主、雇员之间的关系,雇佣、劳工事务主要归省级政府主管。但对银行、输油管道、电话、电视空运等联邦工业,联邦政府有管辖权,并运用《加拿大劳工法》对联邦工业中的雇佣、劳工事务行使管理。
此外,加拿大联邦政府及各省级政府均立法保护人权,禁止在劳动就业中的歧视行为。
(一)雇佣法
各省雇佣法不尽相同,在工资、工作时间、假期、妇女产假、解雇、同工同酬这些雇佣条件上,各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均立法规定各自的最低标准,跨省公司必须确保在有经营活动的各省其做法均符合地方要求,有的公司将各省法规中对雇员最有利的部分组合在一起作为制定公司章程的依据,但这样做不利降低成本。
(二)劳工法
各省和联邦政府的劳工法以法规形式规范、调整工会组织和集体劳动合同的谈判。这些法规确保雇员们可以享受在不受雇主干扰下,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别的权利,集体谈判的过程由劳工法规定,工会必须先在雇主所在各省份的劳工委员会取得谈判代表资格。在取得资格后,该工会便可作为雇员在该省的唯一代表,逐省与雇主谈判集体劳动合同的条件。
六、工作许可
移民事务归联邦政府管辖,各省份只扮演咨询角色,加拿大的移民政策体现于加拿大的《移民法》 中。
(一)短期外国劳工
移民法禁止除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外任何其它人在未取得工作许可前在加拿大受雇。
通常,加拿大在雇主必须将发给某一特定外国劳工的聘用函在加拿大的人事资源处先予确认,要得到确认,人事资源处必须先确定没有任何一个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能胜任些工作,在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期间,人事资源处越来越不愿意轻易确认发给外国劳工的聘用函。短期劳工的配偶和子女可随其来加拿大,但除非他们有自己的工作许可,不能在加拿大工作。短期劳工的子女可以在加拿大上学,但前提是已在移民部得到就读许可。
(二)永久居民
要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必须向加拿大使、领馆申请移民。一般地说,移民有三类:家庭移民,独立移民,难民。独立移民又可细分为技术移民,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和个体经营者移民。
本文由加拿大布雷克律师事务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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