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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iaruanruan 于 2017-3-29 13:22 编辑
问题如上。政策是这样写的,但是貌似周围朋友很多只有妈妈带着宝宝在加拿大,爸爸在国内赚钱。如果按照税务规定,爸爸也要在加报税(因为老婆孩子在加拿大超过183天,无论是否申请福利),大家真的这么做吗?我问会计师,他说没事的。但总觉得不踏实又不太敢直接cra问,怕自己没事找事。但如果这样的政策,爸爸中国赚的钱过来加拿大继续补差额缴税,那就太吓人!!请问大家知道像以上这种情况,都是在国内赚钱的另一半给加拿大缴税补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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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补充:
在之前相关的fch前辈的帖子中看到她也有特地标注:要成为非税务居民,配偶孩子不能在加拿大居住;加拿大不能有自己的物业;还有其它的一些与加拿大的联系也要切断。
另外看到neverends网友有之前贴出一个回复是这样的:
首先澄清一下概念, 在税务意义上有以下几种居民:
1. resident:概念就不解释了,大家都知道
2. non resident:你和加拿大没有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具体啥叫residential ties, 自行查阅CRA网站吧。加拿大的home和配偶按CRA说是一种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也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3. deemed resident: 你虽然在加拿大没有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但你本纳税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了超了183天,并且在与加拿大有税务条约的国家不是税务居民。又或者你在加拿大之外居住,但你是加拿大军队和政府机构的外派人员,等等。
4. deemed non resident:你虽然是税务居民,但你在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条约的国家也成为了税务居民。那么从你成为那个国家税务居民那天起,你在加拿大就成了deemed non resident
属于上面2和4的,恭喜你,你只需要就加拿大来源的收入报告和交税,当然加拿大的税务福利你也就享受不到了,鱼与熊掌吗。
如果按照4,那么是不是我的问题的答案就是爸爸不需要缴税了,因为中国交过税,而中加之间是有税务条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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