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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未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可以大摇大摆入境加拿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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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23: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境加拿大与移民官打交道时你的经历愉快吗?有没有unmotivated, condescending, weary, semi-informed, and sometimes surly immigration officials让你觉得不爽。尤其如果有辫子被抓住,比如身为永久居民但没有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条件,入境有没有运气不好被查到?有一种说法:永久居民即使未满足居住条件,入境加拿大时移民官也只能对你干瞪眼,无权不让你进。一贯鼻孔朝天的移民官们还有被我等拿捏的时候?听听都觉得好爽啊,这难道是真的吗?

2015年加拿大移民部在入境口岸移民官操作手册上对未满足居住条件的永久居民入境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规定是否能给我们在移民官面前耍态度的机会。

当永久居民入境接受检查时,移民官首先必须确认该名人士的永久居民身份。加拿大移民法规定永久居民拥有入境权,即使此人不满足居住条件或有其他通常不允许入境的情况。只有在该人已经按《移民法》第46条被最终认定为丧失永久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如已被裁定其因未满足居住要求,或递解处境令已经生效),才可以禁止其入境。也即是,入境检查一旦确认对方永久居民身份,其就有权入境加拿大。如果移民官认为其未满足移民法28条规定的居住要求,应在调查结束时告知对方,让对方可以有进一步释疑的机会。如有证据证明居住条件的确未满足,或对方拒绝提供更多信息,移民官应依照移民法44条第一款对该名人士的情况在系统中进行报告。缺乏其他信息的情况下,移民官应在系统中注明其他相关信息,如出入境时间、来源国、加拿大住址等。

如入境的永久居民不满足居住要求,移民官应允许其提出人道申请并基于其理由决定是否保留其永居身份。如其拒绝提供证据配合调查,也不愿提出基于人道理由的申请,或者提出的人道申请理由不充分,移民官可让其主动放弃永久居民身份。如果永久居民主动签署了IMM1342B表(原IMM 1000B表)放弃加拿大作为永久居住地,其即被视作丧失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居民。移民官在系统中标注代码“10”。其永久居民身份丧失,该次入境被视为临时居民入境。移民官填报A44(1)报告之后,该名人士入境之后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将不再视为符合永久居民居住条件的日期。如其表示自愿放弃永居身份,转为临时居民入境,可填报MM 5538B表做出申明。该表将被发往Query Response Centre (QRC)以微缩胶片存档。但如该名人士在调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表示过希望保留永久居民身份,以上程序即不适用。移民官必须向对方解释签署放弃身份申明的重要性,仔细解释并确保对方充分理解文件内容,并确认对方如果30天内收回放弃申明,其收到限期离境令的可能性,以及拥有的对离境令的上诉权。移民官必须提供移民部地址以供对方发送收回对永久居民身份放弃的声明。移民官必须清楚地在系统文件中说明对方不愿作出人道申请、或者人道申请提供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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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细东 + 10 看到不少关于这个的话题,楼主回答很详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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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23: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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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0: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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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18: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不少关于这个的话题,楼主回答很详细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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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2: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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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2: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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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1: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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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21: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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