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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团聚] 新婚不久的丈夫可以做共同担保人吗?未出生小孩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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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23: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
A 于2012年以移民身份登陆, 现打算申请父母团聚。A作为担保人需要提供三年税单证明满足最低收入要求,但A只能提供证明2013年和2014年收入的税单(Notices ofAssessments ,"NOA")。A和加拿大公民的丈夫B于今年(2015年)结婚,B同意作为共同担保人来支持A父母的团聚申请。

问题一:这种情况下,B 2012年的收入可以一并计算来满足团聚担保人的三年最低收入要求吗?

问题二:A和B打算2016年要孩子。但他们目前的收入只符合四个家庭成员(A, B和A父,母)的收入要求。如果他们递交了A父母的团聚申请,虽然可能审理时孩子还没有出生,移民局是否会要求他们提供过去三年中其共同收入满足五个家庭成员的证明呢?

答:
依照《加拿大公民于移民保护条例》(IRPR s. 134(1.1)(c)),团聚移民担保人和共同担保人必须证明他们过去三年的年收入满足符合移民部最低要求。只要担保人担保人和共同担保人在申请时候存在法定的婚姻或同居关系,对关系存续的时间并没有三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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