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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的所有财产,在因你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而来到加拿大前,视为以当时的价值,全部出清,再以前述出清价购回。所以,原则上,仅就之后的增值部分纳税。但是,任何收入,都要申报。2.处置首套房的收入,原则上不作为纳税收入。 3.你在加拿大以外其它地区的收入,若已经纳税,且如果加拿大与前述其它地区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那么已经缴纳的税收,不在重复缴纳。 ahwuang 发表于 2014-10-8 16:04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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