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根浮萍 于 2014-4-16 21:34 编辑
5# 无根浮萍 这个解释哪里有官方说法呢?我咋觉得自住房卖掉也不用交税呢?记得还曾经看过,说自住房可以算到人头,也就是说每人可以有一套,夫妻二人就有两套.
有卖过自住房还交了税的同学么?怎么觉得都是各种说法不一 ...
M.M豆 发表于 2014-4-16 03:30
加拿大税务局的房产网站:
http://www.cra-arc.gc.ca/tx/ndvdls/tpcs/ncm-tx/rtrn/cmpltng/rprtng-ncm/lns101-170/127/rsdnc/menu-eng.html
“If the property was your primary residence for every year you owned it, you do not have to report the sale on your income tax and benefit return." 必须每年都是你的主要居所
自住房的定义:
http://www.cra-arc.gc.ca/tx/ndvdls/tpcs/ncm-tx/rtrn/cmpltng/rprtng-ncm/lns101-170/127/rsdnc/wht/hw-eng.html你或你的配偶或子女这年在那住过,每人每年只能指定一套住房为主要居所。
夫妻一般都指定同一处住所,报税时填的地址。如果分居就只能在报税时算单身,配偶享受的税务优惠就没有了。
灰色地带肯定是有的,例如:
你从一个地方搬另一处后如果不能马上卖掉房产,那多少时间内算免税?期间一边在新地方租房住,一边为供房贷而短期出租怎么算?
还有就是俩人婚前或同居前各有一套房,多久内需要两套合一套?
这个没定论,但一般的加拿大百姓不敢拖太久的。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中国父母喜欢在产证上加孩子的名字,这样在加拿大的税务法下非常不利。
如果夫妻俩人共同拥有房产,如果一方去世给另一方继承是不用缴税的。但如果共同产权人不是夫妻或继承人不单是配偶,那就不能享受免税。
持有海外非出租房是不需要申报,但当你卖掉产生投资收益了就得缴税。很少有把海外房产报成主要居所的:如果主要居住地不在加拿大,加拿大公民就可以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不报海外收入不缴税,但福利会受影响。移民为了身份当然是不敢用这招的。
以前海外资产管得不严,这两年很紧了,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