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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团聚] 父母探亲也能够为我们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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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08: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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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拿大税收的有关法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居民(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 另一类是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由这两类还可衍生出另外两类:视同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和视同非税务居民(deemed non-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

既然父母持有的是访问签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肯定是属于非税务居民,没有纳税人的地位,帮助我们省税就无从谈起。但是, 加拿大税法有规定,如果非税务居民一年内在加拿大逗留的时间超过183天,那么,就可以视同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就可以享有在税法上税务居民的义务和权利。也就是说,虽然父母是非税务居民,如果一年在加访问的时间超过183天,自然就有了视同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的法律地位,也就具备了为减轻税务负担的条件。

在报税的时候,将来访父母作为Dependant填在税表中,如果父母年龄超过65岁,每人可以有$4,402的Caregiver Amount ,可以有Non-refundable Credit $660.30。如果两个老人年龄都超过65岁,仅此一项就可以帮助退回$1320,还是很可观的。

举例说明:父母二人持有超级签证2012年在加拿大居住了满满一年,在报税的时候将他们作为Dependant进行申报,由于他们均在70岁以上,有Caregiver Amount$8.804.00, 并且把为他们购买的医疗保险保费合计$7,143.00作为医疗费用进行申报。2013年6月下旬,收到税务居的复查信函(查阅附件中该信的复印件),要Schedule  5、父母的签证复印件、和我们共同居住的日期证明以及他们的收入情况等信息。我们及时答复了复查函,并提供了要求的相关证明。2013年7月中下旬, CRA回函(文章最后附件),经过审查,认为我们的申报符合要求。如果没有在报税时将父母作为Dependants进行申报,我们家庭2012年退回来的税就会少35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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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9: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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