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加拿大税收的有关法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居民(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 另一类是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由这两类还可衍生出另外两类:视同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和视同非税务居民(deemed non-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
既然父母持有的是访问签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肯定是属于非税务居民,没有纳税人的地位,帮助我们省税就无从谈起。但是, 加拿大税法有规定,如果非税务居民一年内在加拿大逗留的时间超过183天,那么,就可以视同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就可以享有在税法上税务居民的义务和权利。也就是说,虽然父母是非税务居民,如果一年在加访问的时间超过183天,自然就有了视同税务居民(deemed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的法律地位,也就具备了为减轻税务负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