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案法官的利益和逻辑
本帖最后由 pandaca 于 2012-7-22 04:59 编辑Tim案法官的利益和逻辑
作者:发面能手可乐熊
法官未来唯一能做的就是宣布判决回溯到去年立案日期或者二月协议签署日期,法官只有这样做才符合判决逻辑。 至此Tim班就应该可以大获全胜了。
下面的分析中所涉及的人数都是判决发出时的人数,并且不包含C50, 1个人是梁东,35人是除梁东以外已经在2012年3月29日之前评估过的,635人是在2012年3月29日之前还没有评估过的。
先说法官的利益,法官手头有很多案子,不会把一个已经终审判决的案子拖下去。根据判决书,当原告和被告之间对于除梁东意外的670(35+635)人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法官才会介入。目前Tim和cic在处理35个人的问题上没有本质分歧,分歧只是在于几个月的差别。明确的分歧是对于635人的处理意见,cic说不能继续审理,Tim说应该审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根据判决书法官会介入。法官不会让一个案子拖着自己,让一个案子拖住自己不符合法官的利益,多久算拖?应该不会到其他律师的集体诉讼都开始了这里还没搞完。
然后说法官的逻辑,下面的推导是建立在法官是个逻辑性很强的人。
大家都知道635人的问题主要是C38。6.5庭审法官非常清楚C38移民条款中涉及对Pre-C50一刀切中有明确规定:只有3.29之前的法官判决才能制约改条款,3.29之后的判决不能制约该条款。既然法官知道这个条文,为什么在6.14的判决中依然说:另外670个申请应该逐个理清拖延责任,以便于根据双方的协议处理。这670里面包括了635个根据C38要砍掉的。鉴于目前还没有正式对c38本事的某些条款做违法认定,只能认定C38是合法的,应该遵守。那么法官要使自己的判决不包含无意义的内容唯一的做法就是把判决回溯到3.29之前的某个日期,这个日期可能是去年的立案日期也可能是二月协议签署的日期。只有这样,法官才能承认C38中“只有3.29之前的法官判决才能制约改条款,3.29之后的判决不能制约该条款”,又能使自己的判决不包含无意义的内容。 让其他的大几百人赢了,那才叫真正的官司赢了。 让其他的大几百人赢了,那才叫真正的官司赢了。
小树参天 发表于 2012-7-22 06:03 http://www.ourdream.ca/forums/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的很对。 nunc pro tunc,第一次判决时就用了。所以对法官来说现在要决定只是一锤定音还是CBC。 胡分析。 Tim案和C38之间的关系有点象“死循环”。
我前两天回答leewaye的问题时,提到一个观点,也许可以帮助Tim案成员解开这个结。。。
http://www.ourdream.ca/forum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4325&page=4&fromuid=6574#pid1336009 本帖最后由 ASURA 于 2012-7-22 16:14 编辑
感谢瑞版的观点。
C38对时间节点没有歧义,而3.29至6.29之间的真空产生的期间finalized的这种case,事实上违反C38的条款,所以用OB442来加以补漏。而这三个月也是唯一的逃生时间窗,CIC用OB修补也是一种无奈的补完,之后再也无法阻止CIC将C38完全推向前台来全面挡箭,CIC也没有理由不这么做。当然,诉违宪暂时在此不讨论。
对于C38里限制法庭判决的条款,如果法庭能强行适用nunc pro tunc,将判决生效日期定位到3.29之前,是不是就可以规避C38的限制?当然,作为门外汉,我不知道法官在接下来的判决中是否有权应用这个法则,又抑或这个法则是否是这样发生效力的。最重要的,即使在能这样做的情况下,法官是否愿意这样做。
目前还是迷雾重重,撇开客观可行使的权利不谈,法庭和诉辩这三方各自的利害关系使各自都有谈判的砝码,但实际上在发生什么,会发生什么,现在谁都不清楚。 是的,确实是迷雾重重。
**** Hidden Message ***** 请教Rui版,按您的分析,如果法官能按6.29节点前final来处理,tim组应能得到较好结果。但除此之外,此好结果对其他组别的诉讼也能起到积极引导效果么?还是只有这组629前开庭的能逃生?对于之后的诉讼,rui版看法怎样呢?
另外,3.29是以me作为要件,而629是以final作为要件,对于329-629期间已me却因vo个体处理速度差异赶不上final的香港91们,rui版怎么看呢?按cic此前订立切案的要素来看,已耗费vo人力物力资源审查通过的,处理流程基本已走完,原则上会放。而629前已me未dm的,按审理流程来说已到最后一步,vo们也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甚至流程上比北京已打分未me还进了一步,对于这批91,rui版觉得后续会怎样呢?
谢谢rui版 本帖最后由 leewaye 于 2012-7-22 21:15 编辑
一、CIC如何决定已经是正式和清楚的了
**** Hidden Message ***** C38里面明确规定:一刀切条款只受制于3.29之前的司法判决。所以除非Tim案的判决日期回溯到3.29之前,否则判决中涉及到一刀切的人的内容都是一纸空文。法官为了不让自己的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成一纸空文,只能把判决日期回溯到3.29之前的某个日子。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庭下和解,但为了堵住循例,CIC不会轻易选择这条路。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庭下和解,但为了堵住循例,CIC不会轻易选择这条路。
ASURA 发表于 2012-7-22 22:34 http://www.ourdream.ca/forums/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cic以Tim案在3.29之前立案为由和解,就不会给后面的起诉循例。 如果说前面的几批人加入诉讼,还说有点希望的话,那么在C38通过后,还继续拉人加入诉讼,目的除了多拿律师费,我想不出其他理由了。 瑞版:我不够100,杂办呢 很想看瑞版的分析 只有在枫情才能看到这么理性而又心平气和的分析,坐下来慢慢看。 只有在枫情才能看到这么理性而又心平气和的分析,坐下来慢慢看。
voiletflower 发表于 2012-7-23 07:20 http://www.ourdream.ca/forums/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这些,隔壁那些谋财害命(虚拟)的都不懂。 hao de 分数不够还不能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