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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事] 乱穿马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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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0: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3岁越裔男子Choo-Beng Quah,驾车撞死一名王姓华裔男子Chris Wong之後逃逸,後被警方控以从导致他人死亡的车祸现场逃逸罪名。但因为大多伦多约克区警方在调查程序上出现失误,法官判定警方的绝大部分举证无效,将此案撤销。死者家人不服,要求警方重开调查。
这宗车祸发生於2012年11月1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家住多伦多市的30岁华裔男子Chris Wong,在参加完一个万圣节派对之後,步行前往其位於烈治文山市的朋友住所。
在行至Stouffville Road以北的央街路段时,由於此路段两边没有人行道,因此Chris Wong走到马路上,结果先是被一辆汽车撞倒,然後又被一辆Honda Fit房车辗压。
Honda房车司机报警之後,赶到现场的警员疑因天黑视线差,所驾驶的警车也从Chris Wong的身体上辗压而过。
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车头灯和车身油漆碎片断定,第一辆撞上Chris Wong的汽车,是一辆银灰色的平治SUV。
警方将可疑车辆的特徵公布之後,在出事当晚9时,驾驶一辆2007年款平治SUV的司机Choo-Beng Quah,向约克区警方自首。随後警方对Choo-Beng Quah控以从导致他人死亡的车祸现场逃逸等3项罪名,依据基本上是被告向警方所作的口供。
但在本月初,位於新市的安省高等法院宣判,由於警方所提供的绝大部分证据,违反了被告的人权,因此都被排除在此案之外,最後将对Choo-Beng Quah的控罪撤销。
刑事律师罗森泰尔(Jonathan Rosenthal)表示,根据交通法规定,如果某个司机牵涉到一宗交通事故中,他必须放弃沉默权而向警方报告事故的经过,但当事人所做的证供,也就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Choo-Beng Quah的律师指出,他的当事人当天去警局,以为自己只是要去报告一宗车祸意外,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是一宗刑事案件调查的对象,结果说出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法官格里维奇(W.A.Gorewich)采纳了辩方的说法而下判词称:「逮捕被告的警官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的所作所为与当事人的人权相反,当事人的缄默权被完全忽视。」



罗森泰尔律师表示,警方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从一开始就非常明确地告诉对方,现在正在进行刑事调查,对方所说的一切都会被作为呈堂证供。
「不过你得承认,这样一说明,对方往往就会开始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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