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再问一个问题,是关于Schedule3表
第一次发贴就简单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全职高校心理学教师,工作快5年了,看了4151psychologist职业描述有三项符合。在这五年中,兼职心理咨询师,对象是学校的学生,每周做两天,共工作16小时(推荐信上如此写的,有点小水分,但有坚强的后盾支撑哈)。工作内容与4151中职业描述五项左右符合。
在填写Schedule 3表中的第12项“Order of Preference”我是将这两项工作合并为一个NOC吗?是不是在NOC栏直接填写4151,在Occupational栏填写Psychologist即可啊。
我把两项分开了,两个NOC都写的是4151,而Occupation分别写的是Psychological Teacher和Psychological Counselor。但我直觉上觉得自己这样写会有问题。究竟如何处理更恰当呢?
到最后准备递料阶段了,会发现这些细节问题很关键很key。 你是赶6月底么?那要赶快了!
为了稳妥地拿到符合29项职业条件的门票,你当然是将两份工作都定义为4151了;而且不要强调是教师,因为教师严格来说不能算4151。
填表填工作经历NOC时,你可以两份经历分开填,同样是4151,同样是Psychological Counselor,不过兼职那个写作Psychological Counselor(part-time),另外两个的main duties要稍微体现点差异。
然后在“Order of Preference”那里,你就统一写4151,不用再分两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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