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C-50预算案中涉及IRPA立法修正的若干个重要议题
转自邹至蕙议员主页文章:1. 公民及移民部长裁断权增大
C-50授予公民及移民部長绝对权力來決定哪些申請可以處理,哪些需要 停止處理,哪些連處理无须处理直接退回。换言之,CIC 无须经过国会审查或公众咨询便可自行制定规则和标准。由此会导致移民申请遴选过程充满不确定性,且缺乏透明度,易受到政治因素影响。
虽然CIC部长目前声称不会运用该法案赋予其的绝对权力来改变加拿大移民政策或程序,但这样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保证的。目前CIC的意图表示并不能排除他们日后对该权力的不同运用。
2. 满足IRPA要求的申请人的合法权力被剥夺
IRPA第11条 “the visa SHALL be issued to..” 被修改为”the visa MAY be issued to…” 。在目前法律中,允许符合IRPA要求的申请人在CIC拒绝其申请时向法庭提出复核申请。而IRPA一旦按C-50预算案做出修正,则包括家庭团聚类,经济类和难民类在内的所有移民申请人将无法在其移民申请被CIC拒绝后,基于同样的法律基础而提请及时有效的结案。
3. 基于人道和同情的海外申请
一些具體的移民類別可能受到嚴重影響,比如基於人道或同情 (H及C
類)給予的永久居民身份等。包括因子女而申请的家庭团聚移民(如父母亲在海外的难民儿童,和被排除在”家庭成员”外的离散家人)
4. 预算案不应包括对IRPA的修正
政府未经正常程序预先咨询,强行将IPRA修正案绑架在C50预算案中是错误的。对IRPA的修正应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另行立法讨论。
5. 缺乏足够信息及执行细则草案
政府既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去解释审议中的修改,又未能向公众提出该修正案的执行细则草案。这些都会导致公众对改修正案的迷惑不解。
6. 移民方案应有利于加拿大移民政策
政府应该意识到提高临时工作签证额度并不能解决加拿大缺乏稳定劳动力这一现状。只有通过快速有效的家庭团聚政策使得移民安心留在加拿大工作生活,才能让加拿大维持一个稳定的劳动力水平,保证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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