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飞翔 发表于 2008-12-11 18:59:41

想起诉移民局的来看看20020101新法追溯和227的不同。

转一下以前的案子:
加拿大修改技术移民条例(9-20-03)
记者: 王士惠 报导
Sep 24, 2003
      

*2002年1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按旧法标准审核*

加拿大移民部宣布更改备受争议的技术移民条例,以引入更多的技术移民。移民部长科德尔宣布,修改目前实施的技术移民条例。首先,所有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提交的技术移民申请,改为按照旧移民法的标准审核。这项条例的更改将会影响超过十万份的技术移民申请,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份是来自中国。

移民部于2002年6月份实施新移民法。在新移民法实施之前,移民部曾经于2001年12月宣布,所有在2002年1月1日后提交的技术移民申请,必须按照新移民法有关条例审批。另外,在2002年1月1日前提交的未被审批的技术移民申请,也都要依照新移民法的有关条例审核。受到这个决定影响的技术移民申请人大约有超过10万人。由于新移民法比旧移民法严格,部份受影响人士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诉讼。今年六月,联邦法院宣布,移民部官员应该依照旧移民法审核这十万名技术移民的申请。

注意看看以前的案子是怎么追朔的!人家是2002年1月1日实行新法,细则是6月宣布,但新法居然要适用于2002年1月1日前的所有未审理案子。这才叫追溯!
227新法根本就没有行使追溯!
再看看所谓的胜诉,是指2002年1月1日前的案子可以按照旧法实行。等于说227前的案子按照旧法。

提醒各位加拿大是案例法系。这次227根本没有再范上次的错误。
想起诉的同志请注意。最好把这个案子给律师讲讲,看看有没有胜利的可能吧。
『呵呵』『大汗』

[ 本帖最后由 梦想飞翔 于 2008-12-11 19:04 编辑 ]

smokinglog 发表于 2008-12-12 22:48:58

愿意等着的自然继续等着不会撤案
真正愿意花钱打官司的,恐怕不会走技术移民吧

清琴雅鼠 发表于 2008-12-13 11:16:04

依我看倒是楼主在犯迷糊。

这次新政,大家都称之为“227新政”,是因为这个政策是在227那天那个女移民部长说出来的,并表示要在当天施行。但是,请注意,227的时候,该政策还没有提交国会审批,也就是说,还没有成为法律!那么为什么叫227新政?那是因为谁都不是神仙,谁也不知道该法律能在什么时候获得批准,也不知道能不能获得批准,所以总不能叫该新政为“618新政”,“927新政”,“1223”新政。请楼主在比较一下,你所举的例子,在6月1日实行该新法的时候,该新法已经获得批准!而现在的事情是,227法案连是否能获得批准都不知道以前,就擅自宣布要在227当日起施行,或者说227的时候该法案还仅仅是个议案!

如果227法案6月18日通过议会审核并成为法律,那么宣布自即日起生效,或者在12月1日起生效,再往前追溯,这种情况才等同于楼主你所举的那个例子。

梦想飞翔 发表于 2008-12-13 19:38:53

呵呵,楼上怎么不仔细看2002年的情况。
2002年的新政是2001年年底提出的。当时说明了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并且有待国会表决。2002年1月1日的细则并没有出来,也没有通过议会或相关机构表决。是2002年6月才出的执行细则并通过表决正式生效。所谓的追溯,是指2002年1月1日新法适用于2002年1月1日前的所有的还未审理的案子,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按照旧法。无论你是2000年还是2001年取得的FN,只要还没有进入审理(就有点象91新政的S2)一样按照2002年1月1日后的新法审理。
我没有糊涂吧。看看和227有什么不一样?
『呵呵』

[ 本帖最后由 梦想飞翔 于 2008-12-13 19:41 编辑 ]

清琴雅鼠 发表于 2008-12-13 20:46:58

对比:

2002年的新政是2001年年底提出的。当时说明了是2002年1月1日生效,并且有待国会表决。2002年1月1日的细则并没有出来,也没有通过议会或相关机构表决。是2002年6月才出的执行细则并通过表决正式生效。

227新政是2008年2月底提出的。当时说明了是2008年2月27日生效,并且有待国会表决。2008年2月27日前细则并没有出来,也没有通过议会或相关机构表决。是2008年6月17才通过议会的认可并通过表决正式生效。但是具体38类职业,直到年底才正式公布。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2002年的新政,虽然是2001年底提出,并说明次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由于该新政直到6月才得到通过,所以经过移友的抗争,生效日期也改到了6月。

同理,2008年的227新政,虽然说自当日起实施,但由于该新政直到6月才得到通过,详细移民类别则一直拖延到年底才公布,所以经过移友的抗争,将227新政的实行期后延到6月18日甚至是12月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你还要注意到一个区别,2002年新政的规定如你所说,而227新政规定的是“自227以后投递的案子按新政处理”,而不是“自227以后,凡是没有进入补料阶段的按新政处理”。是的,从投递案子的日期来说这并没有追溯,但这里有一个更严重的追溯问题存在,也就是:本法案自被议会正式批准前80天开始施行。所规定的38类移民标准,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前260日开始施行。

你不觉得这次加拿大移民局更荒唐吗?:-D

[ 本帖最后由 清琴雅鼠 于 2008-12-13 20:48 编辑 ]

梦想飞翔 发表于 2008-12-13 20:57:24

这个,『呵呵』 『呵呵』
经过中介的抗争,生效日并没有改变呀。你自己再GOOGLE一下吧。
2002年底-2003年抗争的结果是:2002年新法只对2002年1月1日后的案子有效!2002年1月1日前的不受影响(抗争前是2002年1月1日前的未审理案子也适用用新法!)
这个,前面我的帖子有点语言错误。2002年6月是该新法从法律上正式成立和生效,但该法律明确了适用于2002年1月1日后的新申请案子和2002年1月1日前的已经申请的,但未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旧案子。并没有什么人和中介对2002年1月1日后案子适用于2002年6月表决的法律起诉和抗议(因为这是符合法律原则和惯例的,如果一定要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西方很多颁布的法律都会被起诉,因为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条例都是采用这种先宣布执行期限后表决的方式,这么做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法律正式生效前钻法律的空子),大家抗议和起诉的是追溯2002年1月1日前的案子!象这种才叫追溯。
我真的不想在讨论227相关的东西了,和我无关。如果楼上实在是理解不了我转的内容和我的分析,我也没有办法。

[ 本帖最后由 梦想飞翔 于 2008-12-13 21:10 编辑 ]

清琴雅鼠 发表于 2008-12-13 21:05:57

我当然理解你说的,但是我觉得你的分析值得商榷。毕竟这个新政和上次相比,有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从职业类别来卡人,不在需求列表内的人一律不批准,可是这个职业列表又迟迟不能出台,明明是移民局自己的问题,总不能要移友来担待吧。

zuyanhuang 发表于 2008-12-13 23:18:31

http://oliviachow.ca/mp/?page_id=36

这是加拿大一个议员的主页,里面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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