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后需向加国递交哪些材料
我丈夫2007年首次登陆加拿大,回来后和一起登陆的前妻办了离婚手续,现已和我结婚,我想咨询:我丈夫已取得枫叶卡了但还未入籍,他现在需要递交他离婚的材料给加拿大有关部门吗?是一定需要吗?还是递交我和他结婚的证明的材料就可呢?如果他不递交他和前妻的离婚材料,会影响我将来办理团聚吗?[ 本帖最后由 东东+西西 于 2008-3-13 18:09 编辑 ] 需要你们的帮助 我觉得还是需要递交离婚证和新结婚证书的公证。
知道的请指正。 凡是有过往婚姻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现在婚姻的结婚证公证,还有上次婚姻的离婚证公证。 同意4楼的说法 谢谢您们给我的建议。:-) 请问,材料递交给加国的移民局吗?
谢了
回复 7楼 的帖子
是递给移民局没错. 另外问一下, 你已经申请了配偶团聚移民吗?回复 8楼 的帖子
我们正想办理团聚,不知您有什么好的方法和建议。 我估计移民局是有很详细的信息可以参考,如需提交的文件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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