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5年住满2年
如何理解5年住满2年? 看了很多材料,还是没明白,要想保持身份,5年住满2年时如何计算的? 正好今天去了加成,对方是这样解释的,不知道对不对,请大家指正:首先拿到移民纸,登录后换取枫叶卡。枫叶卡的有效期为5年,在5年中必须满2年(也有说法2年半的)来维持你的移民身份——即第一张枫叶卡5年到期后换取第二张枫叶卡(当然同样也是5年有效期)所以说这是“移民监”啊!为了一劳永逸,你可以选择换取公民身份,怎么样申请公民呢?就是从你申请公民身份的日期倒推4年,在这4年中你必须在加国居住满3年。 我原来也是这样理解的,可是好像和有些地方说得有些出入。因为这里要涉及一个任意5年的概念,有的地方说应该从你下次登陆加国倒推来算,我不明白。 原帖由 beautiful 于 2008-2-18 19:22 发表 http://www.ourdream.ca/forums/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原来也是这样理解的,可是好像和有些地方说得有些出入。因为这里要涉及一个任意5年的概念,有的地方说应该从你下次登陆加国倒推来算,我不明白。 ...
呃。。。那我也不知道了,请高人来解释8-) 刚翻到一个自己保存下来的帖子,下面红色部分我不理解:
加拿大移民五年住满两年政策解读
加拿大政府要求移民五年住满两年,才能保持枫叶卡持有人的身份。政策解读、准确理解规定内容非常重要。
1、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
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2、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
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例如,某人是1998年移民报到的。2004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 2005年6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5年6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 2004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9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对于这个例子我很不明白,枫叶卡不是登陆加拿大就拿到的?『大汗』 )
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
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我也是看到这个不明白才问的,呵呵 对于这个例子我很不明白,枫叶卡不是登陆加拿大就拿到的?
需要申请才能拿到枫叶卡,打算短登的人也可以第一次登陆不去申请枫叶卡。 学习了,顺便叹一下楼上雅思考2个7,牛! http://www.ourdream.ca/forum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0273&page=1&fromuid=6574#pid839782
:-) 不知道要短登的人怎么办,怎么保持身份?有这样的经验之谈吗,学习一下 这2年需要连续吗?中间回国一次可以吗 不必连续,累计够了就行。 看看 『我顶』 权威解答:
每个任意5年段内必须有2年以上在加拿大居住(或与加拿大人合法同居),例如:2000年登陆加拿大,2002年在加住满2年后离境回到大陆,2005年(5年内)又回到加拿大,此人在2000年----2005年内在加拿大住满2年,ok,加拿大给此人换下一个枫叶卡。但此人在2006与2007年的2年内必须在加拿大居住,否则,在2003年---2007年这个5年段内此人就没有在加拿大住满2年,结果就会相当惨!----枫叶卡在2010年不给更换了。
大家明白了吗?
明白了
15楼的朋友果然是最简明清晰的答案!一看就明『赞成』 『支持』 就上述案例,如果2003年住满3年后回国,是否就可以申请入籍了/入籍后,他的爱人和孩子都不需要做移民监了是吗?谢谢! 例如:2008年1月1日作为新移民第一次入境,旅游1天然后回国,下一次最晚什么时候入境才不会丧失PR资格呢?第一次入境必须办枫叶卡才能保证不会影响PR资格吗?请权威人士赐教『我晕』 我也是和你们有些同样的问题不能明白,所以搜索关键词时看到了你们的帖子,因为我也是准备6月短登,然后回国,我想知道的是,
1, 下次最晚我什么时候必须过去呢?按照5年住满2年的说法,我是不是可以在国内待三年了再去呢?
2,对于这句话-----“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我以前也看到过这个帖子,也是非常的琢磨不透,比如说,我短登一个月,回国一年后再回去,那从我再次入境倒算回去的5年里,我肯定住不满2年,因为我总共从移民登陆才过了一年零一个月,这是常识问题,那怎么理解呢?
3,枫叶卡是入境过一两个月就拿到的,案列里的人怎么会5年后才拿到呢?
我的理解是,是不是以前的法规和现在的不一样,要5年后满足条件了才发枫叶卡?然后所谓的倒算回去5年,是指已经登陆5年以后的时间再往前推?案列里的人就是6年后往回推的,那要不我总共也没有5年,怎么计算?5年后你每次入境的时候他都要给你倒退算一遍,看你有没有住满2年,那样也正好说明了任意5年这个概念。
哎,天天上网看这些事,我都晕了,那么麻烦,请哪位高人指点一下我上面的几个问题,先谢谢了。 原帖由 零点零一分 于 2008-5-12 15:38 发表 http://www.ourdream.ca/forums/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也是和你们有些同样的问题不能明白,所以搜索关键词时看到了你们的帖子,因为我也是准备6月短登,然后回国,我想知道的是,
1, 下次最晚我什么时候必须过去呢?按照5年住满2年的说法,我是不是可以在国内待三年了再去呢
根据相关条例(见下),应该可以在第四年才再去,不过时间要计算好,假如你在07年1月短登呆过1个月,那么最晚要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回到加拿大,然后一直要呆在那里直至2012年1月1日才能满足要求,中间是不能离开加拿大的。
2,。。。
我以前也看到过这个帖子,也是非常的琢磨不透,比如说,我短登一个月,回国一年后再回去,那从我再次入境倒算回去的5年里,我肯定住不满2年,因为我总共从移民登陆才过了一年零一个月,这是常识问题,那怎么理解呢?
根据条例28-(2)-(b)-(i),成为永久居民时间短于5年的,不会给你倒算回去5年计算的,只会算你在这首个5年内是否有可能住满2年。就是说,如果你在第4年2月才第二次回加拿大的话,人家就很可能会因为你在首个5年内肯定住不满2年而拒绝给你入境和取消永久居民资格。
引用条例:
Residency obligation
28. (1) A permanent resident must comply with a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every five-year period.
(2)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govern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under subsection (1):
(a) a permanent resident complies with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with respect to a five-year period if, on each of a total of at least 730 days in that five-year period, they are (i)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ii)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iii) outside Canada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iv) outside Canada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who is their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or, in the case of a child, their parent and who is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fede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a province, or
(v) referred to in regulations providing for other means of compliance;
(b) it is sufficient for a permanent resident to demonstrate at examination (i) if they have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less than five years, that they will be able to meet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in respect of the five-year period immediately after they became a permanent resident;
(ii) if they have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five years or more, that they have met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in respect of the five-year period immediately before the examination; and
(c) a determination by an officer that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a permanent residen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a child directly affected by the determination, justify the reten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overcomes any breach of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prior to the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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