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07-1-31 08:49:40

论坛规则,处理方法及投诉机制说明 - 07年1月试行

论坛规则(最新更新2007年4月22日,经OCCCA理事会通过)

本论坛是广大移友结识朋友、分享信息、交流心得、大家帮助大家的公共平台,希望大家相互尊重。论坛会尽可能地提供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同时,也希望每一位朋友理解,论坛是公众场所,对于每一位求助者,请尽己所能给予帮助,对于每一位意见相左者,能够表现出宽容和豁达。发言上贴请注意礼貌,多一些宽容和鼓励,少一些棍棒和指责。需要大家一起来共同维护这样的一种氛围,此规则也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产生的。


以下为论坛不可接受的行为:

[*]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论坛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针对其他会员的人身攻击和粗鲁、淫秽的言行。理性、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是我们提倡的辩论氛围。
[*]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加拿大、中国以及会员所在国的相关法律)禁止发布任何违法的信息和链接,禁止使用本网站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活动
[*]随意发布未经允许的广告除了专设的广告版面, 禁止在任何其他版面发布商业广告.包括广告性质的短文、签名和网站链接。
[*]讨论敏感的国内政治话题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为了保护论坛持续为国内会员服务的能力, 论坛不欢迎任何关于中国政治的讨论,也建议不要张贴引用容易引起激烈讨论的相关文章。
[*]发布带有种族性别地域歧视和暴力色情的内容禁止张贴、转贴和传播任何具有污蔑、污秽、暴力,色情、辱骂性质的信息;禁止使用冒犯民族和种族的语言.
[*]未经当事人同意泄漏个人隐私禁止张贴他人姓名住址、电话、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经本人同意除外).
[*]有意重复张贴禁止在各个版面重复张贴同一个主题.
[*]发布有可能触犯版权保护法规的作品建议不要张贴受版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并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违规处理

1 站务管理员(目前为Dawn0065及一杯清茶担任)、各版面版主为本规则的执行者,OC-CCA理事会为本规则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最终仲裁者

2 根据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有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2.1 跟帖提醒/悄悄话提醒
2.2 编辑帖子,去除里面的违规信息
2.3 移动或删除帖子
2.4 出示黄牌,封ID三天
2.5 封ID一个月
2.6 无限期封ID
2.7 删除用户名
2.8 IP封禁

3 处理流程及权限范围(鉴于目前的理事会运作模式,暂时理事会还是参与论坛管理,以后可能会逐渐淡出)

3.1 版主发现或接到投诉有违规嫌疑的帖子,先对照此版规进行自我判断,违规行为清晰,处罚理由充分的可以直接处理
3.2 对违规情况判断不清、把握模糊的,可以上报版主咖啡厅,由版主集体协商处理,凡有参与讨论者一半或至少三个版主以上意见统一即可处理
3.3 第二款2.4、2.5须由理事会授权的站务管理员判断决定
3.4 第二款2.6及以上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相信在施行的初期,您会有少许不便,但是我们相信,这个规则对大家和论坛的长远益处一定远远多于短期的不便,敬请大家协助配合。


投诉机制

作为一个发布信息和交流个人观点的平台,论坛需要有平和稳定的氛围,这一点需要全体会员共同培养和维持。当然,我们在充分尊重公平开放和自由的基础上,对论坛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这也是保护论坛、保护大多数会员利益的需要,希望大家予以理解和支持。

在管理论坛的过程中,由于管理行为会受到版主和管理员个人能力和立场的局限,我们不能保证每次的管理行为都能让当事人和其他会员满意或接受,为此,我们特设立此投诉机制,期望通过沟通和交流来化解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所有投诉贴请发到投诉专区《链接:http://www.ourdream.ca/forums/forumdisplay.php?fid=132》,请勿在其他板块发布投诉帖。
[*]论坛只接受当事人本人的投诉(封禁用户可通过他人代为投诉)。
[*]投诉帖需包含如下内容:
[*]相关帖子链接
[*]投诉事项:删贴投诉、移帖投诉、警告投诉、封禁投诉、版主言行不当、其他投诉等等
[*]申诉理由:说明原因,提供证据等,不接受无理由感性的投诉,特别是对某版主个人的情绪上的不满甚或人身攻击
[*]要求:还原原帖、撤销警告或封禁等等,论坛会鼓励但不会要求版主对投诉得直的当事人进行私下或公开的道歉。4.投诉处理

[*]处理权限:与论坛规则中违规处罚权限相同。对版主个人的投诉将由站务管理员处理;对站务管理元的投诉,由理事会处理。
[*]处理时限:如无特殊情况,通常应为三天之内,超过三天需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处理结果:所有处理结果将在投诉专区公开发布,并置顶一周;重大投诉的处理结果将以滚动条的形式公开发布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可以申请复议,所有复议均由理事会进行讨论决定,一旦有处理结果,将视为最终结果,不再接受上诉。本规则于07年4月试行,之前的规则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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