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民 发表于 2006-1-15 16:37:37

商标与商品的关系zt

商标与商品的关系

商标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背後往往代表著一种商誉或品质。据「加拿大智慧财产办公室」(CIPO)刊印的「商标指南」小册子(见图),商标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般的商标,以文字或图形符号代表某家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比方说, Volkswagen (福斯汽车,德语原义为「大众汽车」)是由文字构成的一个商标,其图形标记,则是一个圆圈内 V 在上 W 在下组成的图案。
第二类是认证商标(Certification marks),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达到了某一认证机构所制订的标准;如一些毛衣标签上可见的国际羊毛组织标志(Woolmark),呈三瓣形的毛线球状,即为一例。第三类是独特的造型(Distinguishing guise),可以是产品本身的造型或它的包装。比方说,温哥华一家巧克力公司生产一种箭猪造型的巧克力,这种独特造型就可以作为商标。
有关商标要弄清楚的另一项分别,是「商号」(trade name)与「商标」( trade-mark)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该小册子举例指出,商标的其中一个基本条件,是必须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有一种关联;若仅是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有关联,则并不具备成为商标的条件。因此,一家公司的名称,不一定可以成为商品的商标。比方说,一家名为 ABC 的公司生产一种心形的巧克力,称为「甜心」( Sweetheart),一般消费者都知道「甜心」这个名称,也认得其独特的心形造型可是却并不知道这是 ABC 公司生产的。在这种情形下,「甜心」和特殊的心形造型都可以被视为这种巧克力的商标,ABC 却不会被视作商标。
因此,假如另一家叫 Alpha-Beta 的公司生产一种字母形的巧克力,要叫做「 ABC 」巧克力,ABC 公司也不能以侵犯商标为由,向法庭诉请禁制这种巧克力以「 ABC 」为商标。小册子指出,向省及联邦政府当局注册的公司名称,基本上是为了执照、税务及其他行政事务等原因;也就是说,不一定跟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营销有直接的关系。 事实上,即使已注册的商标,假如注册後没有实际上使用,其注册甚至可能遭取消。商标如何须在实际使用中确立其所有权,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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