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与合伙
一.独资经营独资经营是最简单的经营生意形式。顾名思义,独资经营是由一个人全权管理及负责公司。独资经营有以下的特质:?在法律上,个人跟公司是被视为一个个体;!公司的资产是被视为经营者的个人资产;:经营者是不会被视为公司的雇员,经营者从公司拿取的收入并不属於薪金。因此,当在公司倒闭後,经营者并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独资经营的好处
独资经营的好处是经营者可以做自己的老板,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意为公司的运作、管理及前途作决定,而无需受到他人的影响。经营者可以随时从公司中提取金钱作为己用,也可以随时结束公司。此外,公司并无需另外报税,经营者及公司只需申报一份税表。
独资经营的坏处
不过,凡事有利也有弊,由於经营者及公司是被视为一体,也代表两者的关系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当公司涉及诉讼时,也等同於经营者需为公司的诉讼负上个人在财政及法律上的责任。当公司欠债时,也等同於经营者个人欠债。如公司未能清还债务,经营者必须负上全部责任,甚至需要变卖私人资产来偿还债务。如个人资产也不能抵偿债务时,经营者便有可能要宣布破产。而当经营者离世时,公司也会随之结束,除非经营者於在生时,把公司的经营权卖给他人。
独资经营的税务责任
在开设独资经营公司之前,清楚了解有关的税务责任是必须的。经营者及公司不但在公司法例上是被视为一体,在税务法例上也是如此。所以,经营者必须在个人报税中申报公司的利润。相反来说,当公司有亏损时,经营者也可以在个人报税中申报,减少所交的税款。因此,如经营者预算在经营生意数年後返回「打工仔」行列,独资经营是一个合适的经营方式。
结论
开设公司时采用哪一种形式经营主要是取决於生意的性质。如生意涉及的投资及金钱的交易数额及运作程序是庞大及繁复;及\u25110或在生意遇上困境时,个人需要承担繁重的法律及金钱责任,独资经营都是不合适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独资经营是合适於利润不高,而责任轻省的生意。 二.合伙经营
「合夥经营」(Partnership)其实是一项「未注册」(Unincorporated)的生意,顾名思义,「合夥经营」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夥伙伴共同经营生意。生意上的资产与债务,均由所有合夥人私人拥有及承担,因为「合夥经营」并非一个独立法人团体(Separate legal entity),「合夥人」(Partner)亦要共同承担其余合夥人的商业行为及债务。他们并不可被视作公司员工而已。
合夥经营分为两类:「普通合夥」和「有限责任合夥」,前者乃所有合夥人共同经营及承担生意上的利润与债务,而後者则是「有限责任合夥人」,他们并不参与日常业务营运,及只会承担部份债务及利润。 一般而言,订立合夥经营协议并非是必要的,可是若能先协定利润比率、合夥人之权力与责任等等,都会较为理想,此举是可减低将来任何不必要的争拗,并且帮助公司的运作更具效率,所以各合夥人先洽商条件,然後让律师订定协议,都是明智的。
选择「合夥经营」,通常都是基於下列三项因素:
一、「合夥经营」是较易成立,其注册过程并不繁复,费用亦较便宜;
二、「合夥经营」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夥人共同经营,此可引入更多方面的技能及资源;及 三、「合夥经营」若蒙上亏损,合夥人可用作减低其个人的课税收入。
尽管「合夥经营」的益处吸引不少商家,可是其弊处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合夥人必须对该项经营负上私人责任。此外,更要对其他合夥人所作的任何生意上的错误决定,负上个人责任。除此之外,以下的情况,也须加以留意:
一、「合夥经营」非独立法人团体,倘若其中有合夥人死亡或离开,其余的夥伴须重新建立另一「合夥经营」,此外,「合夥经营」是难於售买权益;及
二、「合夥经营」并没有特定法例处理其合夥人的争执,倘若他们未能解决纷争,需要寻找外在帮助,那便费时失事了。
总括而言,「合夥经营」有利有弊,要作出决定,不是那么简单,就如婚姻一般,必须考虑清楚,不可人云亦云;否则,後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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