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jin 发表于 2014-3-16 00:42:31

案子的诉求也不是不什么推翻CBSA的removal order, 和CBSA一点关系没有。 她的要求是,不要给conviction, 也就是刑事指控罪名成立,可以给她非刑事的判罚或罚款,省高院就是改为社区服役和罚款,相当于劳改吧,但这不是刑事罪名, 不会影响她的签证或移民身份。但检控方不服, 上诉到省上诉庭, 上诉庭推翻省高院判决, 给为刑事指控(conviction)成立,加罚款。

而CBSA会根据当事人是否有刑事指控来决定是否遣返。

lakuma 发表于 2014-3-16 10:06:58

我们并不知道她钱是哪里来的,所以只谴责她入关虚假申报这个事实就OK。入关虚假申报是为逃税吗?逃税是不是也分多少,才算的上刑罪啊

lamjin 发表于 2014-3-16 10:12:15

不要以国内的思维来判断, 这边你朝公交车司机脸上吐口水或辱骂,就会面临刑事指控。

Carolline 发表于 2014-3-16 11:25:25

这个支持加拿大把她遣送回来,顺便公布一下她爹是谁,,不是老虎也是恶狼『可恶』

逗逗飞 发表于 2014-3-16 15:16:04

嗯,我仔细读过了原文,是定罪而不是移民实践中的上诉。老金是对的。是我只瞄到appeal was disagreed 就开始发言了,接受批评

海蓝宝 发表于 2014-3-16 22:15:40

本帖最后由 海蓝宝 于 2014-3-16 22:18 编辑

NM真有钱,1个包包比大多数人的车都贵
life007 发表于 2014-3-16 00:02 http://www.ourdream.ca/forums/static/image/common/back.gif现在国内官二代、富二代很多,这些人当中大多数自狂、自我、自私到极点『Dead-Horse』,但也有不错的富二代。『喜欢』

『难受』可悲的现象,这里只能用“现象”概括了:-(......

yokesmith 发表于 2014-3-16 22:17:00

在争论中大家获得提高,哈哈,一团和气啊。

逗逗飞 发表于 2014-3-17 02:12:07

呵呵, 谁跟老金能和气得了啊, 这家伙在论坛的帖子, 不管发帖跟贴, 基本都是招呼大家在加国切记夹着尾巴做人. 就因为他一贯这样, 导致我惯性思维都没仔细读就跟贴了. 但是这回的确他是对的, 我必须承认. 算啦, 下回再砸

lamjin 发表于 2014-3-17 05:31:57

Ironically,痘痘飞最初就是说我看的不仔细,结果她自己就没自己读。

Carolline 发表于 2014-3-17 09:59:07

拍死老金人人有责哈:-D想拍他容易得很不用等机会的,水吧首页一半是老金的帖子,其中欠拍的很多;-)

Carolline 发表于 2014-3-17 10:07:17

老金在论坛有夹起尾巴做人的时候么?8-)金大明白那一惯是指点江山,胡说八道的啊『无聊』

lamjin 发表于 2014-3-17 12:23:22

caro 你又在顽皮呢。

vkzj 发表于 2014-3-17 16:00:39

老金,这个金额是加币5万多么?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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