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租房违约
我和朋友租住了一套公寓,签订了租住一年的协议,今年一月生效。房租从850元降到了744元。我和朋友因故四月份不得不搬家,终止协议。租房合同上写着违约金需要350元,但现在公寓却要我们再追交优惠的,每月106元,共计530元。这样我和朋友就要拿880刀给公寓。想问下大家我们是否应该追交优惠的钱,总觉的这样很不合理。谢谢回帖的朋友 应该能理解:你租一年,我省事再放租,所以给你优惠,你只租几个月,优惠只好收回了。希望懂行情的人帮助回答。『谢谢』 那也应给是收回已经出租的月份的优惠,不应该是“优惠”×12个月的啊 公寓可以要求你付完整年的钱的,有很多实例的,他们不算过份了。 觉得很合理。 多大面积的房子?
怎么不把房子帮房东转租出去? 按正常做法,对方可以要求你付满合约余下月份的租金的。他们这样是予你方便了,你其实要感激他们才是。 加拿大不懂,但这国内我的房子如果出租的话,租客租的时间越长我的房租会越优惠,您跟房主签了一年的合同,估计房主看在一年的合约上才给你优惠房租,但你才住了三个来月就不租了,所以房主肯定不高兴了。国内短租的房子的租金肯定比长租的租金要高不少。 瑞和C说得对, 只补上优惠,楼主偷笑吧。 觉得房东还算厚道的。象我的租约,规定在满了之后,即便要退房也要求提前60天通知呢。估计如果不够60天的话,他们也很可能会根据这个要求让我补这2个月租金的,租公寓就是这点比较烦,『Bla-Bla-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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