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登回国后, 对于应不应该报税一直非常困惑. 这次长登后, 终于下决心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以下是一点学习体会, 希望和大家探讨一下. 这些都是个人看法,而且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同,因为事关经济问题和纳税义务,大家在决定如何报税时,还是应该咨询专业人士。
1. 税务居民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税务居民应当就其全球收入向加拿大政府纳税, 每年需要按时报税. 如果有海外收入, 为避免双重征税, 纳税人可以得到Foreign Tax Credit, 从应该交给加拿大的税额中减扣. 最后的结果就是, 如果纳税人在外国交的税比加拿大收的税高, 就不需要再向加拿大交税了. 如果纳税人在外国交的税比加拿大收的税低, 还需要向加拿大交差额的部分.
2. 非税务居民 (non-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
非税务居民只需要就其由加拿大来源的收入纳税, 在外国的收入不需要向加拿大交税. 纳税人需不需要报税与应纳税收入的类型有关. 一些收入如由加拿大银行获得的利息, 已经被相关机构代扣了, 这时就不需要纳税人再单独报税了.
3. 如何确定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离开加拿大, 并切断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 那么他就成为了非税务居民. 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 即使当事人不存在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 也会被认为是税务居民 (deemed resident). 这两种情况是: 1) 此人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度内在加拿大逗留了超过183天; 2) 此人在海外为加拿大政府工作.
接下来一个问题就是哪些联系会构成residential ties. CRA的解释是:
a. 显著联系(significant ties):
住所, 配偶和Dependant (如子女或其他被抚养人)都属于显著联系, 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还保留着住所(包括租住的), 或者其配偶/子女/被抚养人还居住在加拿大, 则此人与加拿大就仍然存在居住联系, 不能认定他为非税务居民.
b. 次要联系(secondary ties):
以下情况属于次要联系, 在判断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 很少会仅凭其中一项就否定某人为非税务居民. 这些情况包括:
- 在加拿大的个人财产, 如家具, 衣物, 汽车等;
- 与加拿大的社会联系, 如加拿大休闲或宗教性组织会员
- 与加拿大的经济联系, 如与加拿大公司的雇佣关系, 加拿大银行的帐号, 退休存款计划, 信用卡和证券帐号
- 落地移民状态或在加拿大的工作许可
- 加拿大任何一个省的住院和医疗保险
- 加拿大任何一个省的驾驶执照
- 在加拿大季节性的住所
- 加拿大护照
- 加拿大工会或专业组织会员
c. 除此之外, 其他可能被考虑的情况还包括保留加拿大通信地址, 邮箱, 订阅加拿大报纸杂志等. 这类联系的作用非常有限,仅与其他情况一起考虑.
3. 短登后回国, 当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
这个问题因人而异. 考虑的因素主要是收入情况. 我用网上的所得税计算器大概算了一下不同的年收入在中国和加拿大纳税的对比, 见下表.
(假设: 所有收入均为工作收入, 在加拿大BC省, 家里两个人都工作; 在中国住房公积金10%, 个税起征点1600. 所有税率都是2007年的, 1加元=6.5人民币)
从上图能看到年收入四万加元是个临界值, 低于四万的, 在中国上的税更多; 高于四万的, 在加拿大上的税更多.
所以收入低于四万的, 即使向加拿大报税, 也不必多交, 如果再考虑到税务居民的福利(如牛奶金, GST/HST), 还是当税务居民报税更合算, 但是为此就需要保留一些与加拿大的联系.
对收入高于四万的人来说, 再向加拿大报税就需要补交税款了, 而且收入越高差额越大, 那么还是选择当非税务居民比较合算, 这时就要注意尽可能切断与加拿大的联系.
上图是一个大概的计算, 仅供参考. 每个家庭的收入类型不同, 计算的结果就会不同. 大家可以根据这个原理自己算算.
4. 长登后如何报税
最后, 如果短登后离开加拿大的期间选择当非税务居民, 一直没有报税, 长登后的第一年可以按新移民报税的方式处理. 成为税务居民的时间一般来说就是抵达加拿大的时间.
[ 本帖最后由 wondering 于 2008-8-31 03:34 编辑 ] |